来源:改革网作者:祖智慧时间:2024-06-07
知古鉴今,继往开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第十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英烈设施、严惩污染长江环境犯罪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寄望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自2021年3月至今,共发布十批94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既有判决结案,也有调解结案。案例类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环境执行等多个领域,多为与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纠纷类型。十批案例中,“恶意贬低英雄烈士遭严惩,清明网络扬正气”“自费为小区买滑梯,发生事故不担责”“照顾孤寡聋哑老人多年,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分别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2022、2023年度十大案件,多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性典型案例,或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江苏元素。江苏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之间的契合点,持续推动司法实践成为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载体。
案例一:永久基本农田需保护,擅改土地用途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事项:王某从村委会承租永久基本农田后将土地转租给刘某养殖南美白对虾,后养殖活动被政府明确禁止。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令王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刘某转租该土地的行为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遂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价值:“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有重视耕读的文化传统。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永久基本农田是我国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的行为已越耕地红线,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涉案合同理应无效。本案判决引导人们依法使用耕地,树立保护耕地就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价值导向。
(案例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二:老人患病子女赡养缺位,村委会善行获支持
裁判事项:90岁的独居老人章某罹患阿尔兹海默症后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就赡养问题产生矛盾纠纷。村委会主动将章某送医治疗,在章某病情稳定后,送至颐养院照料三年,并垫付了所有费用。后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子女支付垫付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村委会行为构成无因管理,遂依法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为弘扬善良风俗,法院到村民活动中心巡回审判,并在判后至颐养院探望章某,向其子女展示章某生活的视频资料并释法说理。后章某子女主动履行判决,且协商制定了老人的赡养方案。
案例价值:“仁之实,事亲是也。”孝善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核心要素之一,小孝睦家,大善爱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在老人的子女赡养缺位时挺身而出、主动扶助,做患病老人的“守护者”,此善行善举应予以肯定。本案中法院深入乡里巡回审判,判后释法说理,用乡亲们看得见的方式彰显了公平正义,有力弘扬了孝善之风。
(案例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先烈墓葬缺管护,司法担当护传承
裁判事项:某镇曾是革命老区,有40多位革命先烈长眠于此,但英烈们的墓葬并未安置在一处集中管护,有29座英雄烈士墓散葬于田间沟渠、房前屋后,导致知晓度低、祭扫少、史料编撰不及时,不利于革命精神弘扬传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求镇政府履行英雄烈士保护职责。法院主动联系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当地集中建设烈士陵园,实现了英烈设施集中有效管护。
案例价值:“浩气还太虚,丹心照千古。”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是一个民族最闪亮的坐标。庄重、肃穆、洁净的祭扫环境是人们尊崇、缅怀英烈的重要基础。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应当注重在精神传承上“下功夫”,在推动落实上“做文章”。当地法院以履职担当守护红色信仰,促成地方政府将散葬英烈设施移至烈士陵园归口管理,并明确管护责任,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保护英烈的浓厚氛围,为红色资源保护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
(案件来源: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兄弟分房起嫌隙,法院判决复亲情
裁判事项:赵氏兄弟二人在父母老宅拆迁时约定,两套补偿安置房手续均由哥哥办理,弟弟在向哥哥支付20余万元后获得其中一套安置房。弟弟付款后哥哥一直未过户该房屋。多次协商不成,弟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哥哥协助过户。法院支持了弟弟的诉讼请求,并多次劝导兄弟和解。判后弟弟考虑哥哥身患疾病、家中遭遇变故,主动向其另付2万元;哥哥也积极协助过户,二人和好。
案例价值:“兄弟之间,观其和友。”兄友弟恭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兄弟被视为“同天共地”之人,兄弟之情,亲如手足。本案中兄弟间因安置房分配问题产生嫌隙,法官多次以兄弟之情劝解纠纷,引导二人摒弃前嫌、握手言和,不因财产而生异心,不因琐事而生嫌隙,既化解了纠纷,又宣扬了兄友弟恭、家庭和谐的传统美德。
(案例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邻家树木“跨界”引纠纷,法官现场调解促和谐
裁判事项:何某三十年前在老屋侧后方种植了一棵香樟树,紧邻薛某家水泥场地。随着香樟树越长越大,树根将薛某家水泥场地拱起致严重开裂,树冠还影响了薛某的正常居住和安全通行。薛某多次与何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消除危险。法官勘验现场后,多次组织调解,结合法理与情理循循善诱,使双方深感邻里无界,同意各退一步,由村委会修剪树木。法官现场督促修剪完毕,二人终在树下握手言和。
案例价值:“里仁为美。”身居仁爱之中、睦邻友好共处自古被认为是通往美好生活的桥梁。邻里间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面对纠纷积极协商解决,若一味僵持既于事无补,又破坏友善和谐的亲邻关系。本案中法院“走出去办案”,现场勘察,积极居中调停,促成调解并督促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既帮助双方和好如初,又传递邻里温情,涵养文明乡风。
(案例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婚介公司未履行附随义务,被判退还一半服务费
裁判事项:老张委托某婚介公司为其女儿介绍对象,要求对方学历本科以上。婚介公司收取5万余元服务费后,推荐了李某。李某提供给婚介公司的毕业证书为四年制本科学历,婚介公司在学信网查询李某学历为两年制网络教育本科,但未将此情况告知老张。老张女儿与李某恋爱结婚,后不到半年便调解离婚。老张认为婚介公司推荐的李某学历与约定要求不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公司推荐李某符合合同约定的本科学历要求,但未将李某提供的毕业证书与学信网查询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告知老张,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合同附随义务,遂依法判决婚介公司退还一半服务费。
案例价值:“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受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理应不辜负彼此间的信任,设身处地为其着想,妥善处理受托之事,切忌报以敷衍塞责之心。受托人对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应根据法律规定与诚信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全面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这不仅体现了对自身信誉的珍重与保护,更是对他人嘱托的责任与担当。本案判决有利于树立以诚为本、以行践诺的行业准则,也鼓励全社会践行忠诚信义的精神风尚。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恶意排放危险废物污染长江生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
裁判事项:某船舶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未获批复的情况下即开展船舶维修和拆除业务。公司负责人安排工人将废弃物(经鉴定为危险废物)倾倒在长江边并随潮水涨落冲入江中,共计排放数百吨,对江滩土壤和水环境直接造成污染。同时,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油漆,但未密闭操作,导致大气污染。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索赔460余万元(含惩罚性赔偿11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犯污染环境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
案例价值:“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基本内涵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不毁自然,自然不毁我,只有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才能永葆生机、泽被子孙。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案涉公司不顾生态环境盲目生产经营,导致“水陆空”严重污染的后果,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助力生态保护修复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酒后骑车撞树身亡,同饮劝酒者需担责
裁判事项:陆某受邀与钱某聚餐,被劝酒后醉酒。钱某放任陆某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陆某不幸撞树,抢救无效身亡。陆某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钱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等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饮酒组织者、同饮者,未能对陆某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遂依法判决钱某在相应责任范围内赔偿陆某家人经济损失。
案例价值:“醉饮过度,丧生之源。”酒文化源远流长,把酒续情、同桌共饮,是人们沟通感情的常见行为方式,但酒不可极,极则生悲,过不在酒而在人。友人相聚、把酒言欢之时,共饮人要节制劝酒,相互负起提醒、照顾、看护等义务,避免因酒人亡情散。本案判决告诫人们,君子慎酒、持戒有德,为社会公众文明饮酒、互助互爱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案例来源: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生儿获得出生证明
裁判事项:孙某未婚生子,因与男友关系破裂,男友拒绝到场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孙某多次与医院沟通说明情况,但医院以必须生父到场为由拒绝办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履行办证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新生儿是否婚生、父母是否配合,医院均应依法履行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职责。审理中,法官与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沟通,进行释法明理,并发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最终,医院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孙某撤诉。
案例价值:“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中华文明历来强调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注重以民为本。医院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承担一定行政管理职能,亦应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出生医学证明》作为申报户籍、取得社会保障、接受医疗服务等事项的凭证,事关新生儿的权利。法院从实质性化解矛盾出发,多方沟通协调,促使这起行政争议顺利解决,体现了能动履职和担当。
(案件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虐待宠物要不得,恶意伤害要担责
裁判事项:袁某饲养一泰迪犬长达六年。戴某从袁某家门口盗窃泰迪犬后,以残忍方式恶意捅戳、虐待,致该犬严重受伤,生命垂危。戴某又将该犬送回袁某家门口。袁某发现后将该犬紧急送至动物医院就诊,花费较多医疗费用。此后,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十日。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对该犬侵害方式极端残暴,超出常人容忍范围,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应予以道德谴责,饲养人积极治疗,是尊重生命、彰显文明的举措,遂依法判决戴某赔偿袁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案例价值:“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善待动物、尊重生命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每个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更何况宠物在现代社会中常常被赋予“家庭式”角色,对于人类精神有重要慰藉作用。本案判决鼓励挽救生命的合理治疗行为,并呼吁人们敬畏生命、施之予爱。
(案件来源: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