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立足“十五五”规划部署,从主体定位、技术供给、成果转化、制度保障四个维度,探索科技创新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
□ 王 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再走要素驱动下规模扩张的老路,而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靠自主技术供给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靠新质生产力重塑产业根基。企业是创新链与产业链的结合点,落实其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方能把科技红利转化为产品竞争力与产业韧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产业创新注入强劲动能。
锚定核心定位,压实企业科技创新主体责任。《纲要》明确,“落实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要依托制度安排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创新“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推动企业从创新参与者转变为创新主导者。决策上,提升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创决策的程度,把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纳入国家科技计划,推动企业重大项目对接国家创新体系;投入上,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准备金制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上,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搭建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推动产业链协同攻关;转化上,布局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扩大应用场景开放,强化企业成果吸纳和产业化主体作用。
深耕内生创新,搭建自主可控技术供给体系。企业确立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后,必须着力夯实内部技术供给体系。《纲要》明确,“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这就要求企业创新重心,由外部集成配套转向培育自主技术生成能力。
一是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布局前沿交叉领域。龙头企业可通过自建研究院、共建联合实验室、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推动原创探索对接产业场景,把底层机理、材料体系、算法范式等长期技术积累融入技术供给体系,以长效支持机制摒弃短期应用导向,筑牢核心技术攻关的根基。二是攻坚关键核心技术,依托创新联合体承接国家重大专项,形成工艺、材料、底层软件的自主解决方案。三是深化“智改数转网联”与绿色低碳转型,把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绿色工艺嵌入研发生产环节,借助数据模型优化工艺参数、降低能耗,推动数智化绿色化落地生产一线。四是打造高能级研发与中试平台,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载体,将分散于项目、个人的技术参数、工艺包、可靠性数据,转化为企业可复用、可审计的固化技术资产。
打通转化壁垒,依托四链融合激活产业效能。技术供给体系建成后,转化通道的通畅程度直接影响着创新成效。《纲要》提出,“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这要求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企业作为成果转化应用主体,要积极推动实验室产出接入产业运行,使技术、样品与专利转化为可量产、可迭代、可替代进口的供给能力。
一是依托中试平台完成工程化验证。以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加快布局的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为载体,开展工程放大、工艺匹配与可靠性考核,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政策与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机制,使科技成果具备从样品转向规模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以场景开放牵引技术迭代。持续加大应用场景培育开放力度,推进新技术新产品大规模示范应用,以便着力解决创新发展中的卡点堵点问题,抢占科技制高点。企业需要释放产线场景与测试数据,在真实使用环境中完成技术选型、成本下探与标准固化。
三是以四链融合配置转化要素。创新链提供技术供给,为产业链提供新的技术和创新能力;产业链给场景,抢抓未来制高点;资金链端,引导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人才链以研发人员持股、双通道晋升、职务成果赋权,把核心人员绑定长期攻关与转化全过程。以上各链功能在企业组织内汇合,转化活动才能获得稳定要素支持。
完善制度体系,护航科创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科技创新行稳致远,离不开制度机制兜底保障。要持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完善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制度建设,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科研项目,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统筹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跨境科研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在产业创新评价上,统筹考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认可等多重维度。既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也要鼓励企业高层次技术人才赴高校担任产业教授、研究员;对重大科研任务、领军人才实行长周期评价,不断健全人才支撑制度。制度保障到位,企业才敢于持续将经营利润投入长周期研发活动,前期确立的主体定位、练就的创新内功、搭建的转化通道才不会流于形式。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创新发展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