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晓华
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统筹推进的背景下,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一道构成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制度基石。当前,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与国家法律教育仍存在融合衔接不够紧密的问题,教学内容各有侧重、缺乏统筹,考核标准也尚未形成统一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法治体系的整体性认知。本文探讨构建二者协同教育的路径,旨在借助系统化的教学设计及机制创新,推动党员干部将政治纪律的刚性约束同法律规范的底线思维进行有机融合,构筑起尊崇党章且敬畏法律的复合型法治观念。
党章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教育协同的内在逻辑
党章意识与宪法意识的价值同构。党章意识和宪法意识在价值方面的同构是教育协同得以开展的根本依据。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党的性质宗旨、政治理想;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及国家的根本制度。二者在本质上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存在着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进行协同教育最关键的是引导党员干部厘清以党章为本和以宪法为上的辩证关系,明白遵守党规是遵守国法的政治前提条件,遵守国法是遵守党规的必然要求,这种在价值层面的契合,需要教育主体打破政治话语和法治话语间的壁垒,将忠诚教育和法治教育融合在一起,形成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相统一的思维习惯。
纪法功能的差异互补。纪法功能存在差异且相互补充,这为教育协同提供了实践方面的指向。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更为严格,其重点在于培养品德、塑造灵魂以及在问题刚出现时加以关注和处理,发挥着预防作用。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行为的最低标准,主要作用是解决纠纷和惩处犯罪行为,发挥着事后惩戒功能。协同教育的逻辑是构建一套囊括从违反纪律到违反法律全过程的警示体系,借助教育来揭示纪律防线失守后法律底线随着崩塌的演变规律。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不应孤立地讲解某一条例或法律条文,教育者须阐明党纪国法在调整对象、责任追究以及治理目标等方面呈现出的阶梯递进关系。强化对这种功能互补的认识,激励党员干部在行动上坚持高标准的道德准则,坚守不可以逾越的法律红线,将防微杜渐与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推进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与国家法律教育协同的实践路径
构建系统集成的教学内容体系。干部教育主管部门须改变以往党规与国法教材分离、课程独立的状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依照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内在联系,编制纪法融合教学大纲。课程研发人员设置内容时要着重挖掘党纪条款与相关法律条款的对应关系。教研部门可编写纪律处分与法律惩戒对照案例集,借助横向对比直观呈现纪法责任转化的逻辑界限。通过建立跨学科教学资源库,整合法学理论、党建理论及政治学理论,开发纪法贯通精品课程。学员依靠对规范文本关联性的解读,在学习党纪时能延伸思考法律后果,学习法律时能回溯纪律要求,在知识结构上实现纪法知识的无缝衔接与融会贯通。
建立精准化的分级分类施教机制。党组织需根据不同层级以及不同领域的党员干部,差异化设计纪法教育的重点和方式。对于处于关键少数位置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建立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着重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方面的纪法教育,运用案例式教学法,挑选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专业剖析,揭示权力滥用背后的纪法认知盲区。干部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举办纪法衔接专题研讨班,集中讲解执纪审查与司法解释在实务操作中的适用衔接点。对于普通党员,基层党组织应侧重日常行为规范与公民基本义务教育,借助数字化平台开展常态化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要建立师资互聘机制,推动执纪专家讲法律以及执法专家讲党纪,借助师资力量多元化配置打破专业壁垒,保证纪法教育可以深入人心。
完善一体化的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考核部门构建科学的纪法素养综合评估体系,这是保障协同有刚性支撑的关键。组织人事部门需将党章党规党纪以及国家法律知识,纳入到党员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必测内容中,推行“双考双评”的方式,确保二者在考核权重方面处于同等关键的位置。考核机构须严格抽查干部年度述职报告中法规法条的引用与运用状况,避免出现学用脱节的形式主义倾向。纪检部门应当建立学习档案与履职行为挂钩的反馈机制,对于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党规意识去解决复杂问题的干部给予正向激励。对于纪法意识淡薄甚至因为无知而导致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严肃问责。以结果为导向的制度设计,可推动党员干部从被动接受教育转变为主动修习纪法知识,实现学思用的良性循环。
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同国家法律教育协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厘清二者在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方面的内在逻辑,从教学内容融合、分级分类施教以及考核机制联动等维度构建具体实践路径,能够有效破解当前法治教育存在的碎片化难题。协同路径探索有利于培养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严守纪律且精通法律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与政治基石。
(作者系中共辽宁省东港市委党校法学高级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