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华 铭
近3年来,安徽宿州市检察院以绩效管理为基础,相继出台《市检察院目标与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激励约束评价机制,检察人员依法能动履职的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据了解,宿州检察院共有43个集体和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涌现出“全国检察业务能手”“全省十佳公诉人”“全省未检业务标兵”等一批先进典型,多名干警入选全国检察业务人才库。
在考核评价指标设置中树立鲜明导向。宿州检察院建立目标任务清单制度,并将其推进和完成情况纳入对机关各部门的目标与绩效考核,年均细化、量化目标任务近200项。考核部门和考核个人双管齐下,通过设置个人和集体贡献指标,把个人考核得分与部门考核得分挂钩,让“标兵使劲跑、追兵脚碰脚”的紧迫感、危机感植入心中。2020年度全市检察工作综合考评在安徽省较上年度前移8个位次,2021年度继续前移1个位次。与此同时,设置“亮点特色工作”考核指标,让单项工作勇于破题成为常态。2021年,宿州检察院推动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市法治建设责任落实和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获得最高检通报表扬。2022年,宿州检察院提交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宿州市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规定》,成为安徽首个党委政府联合行文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与宿州市政协联手出台《关于建立公益保护协同监督机制的意见》,实现民主监督与法律监督的互促互融,在全国尚属先例;打造“精·心塑检”党建品牌,成功跻身“第六届全国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
在考核评价运行机制中注重实时动态。宿州检察院坚持“任务数据化”,实现对办案与工作质效的实时动态监控。实行“作风+效能”一起抓、“督察+问责”一起上,出台《院机关作风效能督查和问责实施办法》,对因违反作风效能有关规定的,实时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对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出台《检察人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在季度考核为“好”等次、专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等的人员中开展“塑检·党员之星”季度评选,并在党建研习中心设置专门板块进行展示,把榜样树在身边。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目标与绩效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三个规定”等制度的,酌情降低部门和个人绩效考核档次。对于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全额取消绩效奖金,其所在部门取消一档评定资格,推动从严管党治检走深走实。
在考核评价人员分类中体现差别对待。宿州检察院对部门层面分检察业务和综合行政两大类,分别实行办案(任务)量化考核、任务(责任)量化考核评价。对个人层面,既设置共性指标,又根据岗位职责特点设置个性指标。在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上,主要围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在效果维度上体现难度和区分度,并予动态调整。对检察官考核的优秀名额单独确定,业务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占用检察官优秀名额,进一步激励检察官追求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对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评价上,更加注重考核评价完成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针对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岗位特点,把工作质效体现为领导批示肯定、获荣誉表彰等加分指标上。
在考核评价成果运用中兑现奖优罚劣。宿州检察院明确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的直接依据,4档奖金档差超过12%,不定档次人员扣发当年100%绩效奖金。创新设立检察长奖励基金,每年从奖金池中提取2%,用于奖励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团体和个人,让有突出贡献的干警更多地得实惠、受激励。2022年6月,宿州检察院集中发放3.4万元检察长奖励基金,其中一名干警获得“叠加”奖励6000元。加强绩效考核与公务员考核等次、聘用制书记员考核评优的衔接,明确个人考核优秀指标不具体分配到每个部门;部门评定为三档的,其人员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也不得评定为一档;部门考核评价连续两年末位的,对其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使部门与个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导向。将绩效考核作为检察人员职级(等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唯实唯效提拔、重用。“温暖控申”窗口部门1名检察官助理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成效突出,且获得首届全国检察业务竞赛“能手”称号,直接将其评定为年度优秀,并优先提拔为中层领导干部。对绩效考核连续位居末位人员,予以岗位调整。2020年以来,因考核评价导致2名检察官退出序列、2名检察官等级延期晋升、12名检察官被提醒谈话并记入执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