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聚焦

QFLP试点制度在辽宁大连落地

实现大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

本报讯 记者施文郁报道 近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印发,标志着QFLP试点制度在辽宁大连正式落地。

QFLP试点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模式的基础上,为境外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对吸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大连集聚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试点办法》主要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试点条件、联审机制、投资领域等内容,针对试点企业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共提出22条管理办法。根据《试点办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发起设立或者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QFLP试点制度在大连落地,将实现大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提升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将有利于大连进一步建立面向RCEP、服务“一带一路”的新型金融开放体系,为大连、辽宁的重点产业“造血”,成为助力大连向“万亿GDP城市”冲刺的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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