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六十五条,着眼于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进行制度设计。
《规定》强调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的实体性判断标准,对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执法程序作了优化和细化,完善变更或解除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规范受托人工作制度,明确违法实施集中的主要情形,专章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附条件监督执行和违法实施集中调查处理等程序中涉及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明确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调查程序,强化法律约束,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及执法透明度。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并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明确受托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义务人更换受托人,并对受托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确剥离业务的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限制性条件实施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倪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