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视窗

切实解决执行难仍在路上

——法院判决执行难成因及对策探析

□ 马甲恒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的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的民事判决并未实际执行到位,久而久之,形成执行难问题,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了历时三年之久的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各级法院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为解决执行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执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仍在路上。对于如何解决执行难,各方意见不一,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执行难成因分析

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市场主体风险防控意识薄弱。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不诚信社会成本较低,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赖账躲债心理严重。申请执行人对经济活动中蕴含的风险认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在进行经济往来之初未设置防火墙,对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未进行充分调查,一旦产生纠纷,把希望寄托于法院执行环节解决,但是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律规定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久而久之,申请执行人将这些执行不能案件也归入执行难范畴。

各方参与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强化。各方参与执行联动机制虽然建立,但在实质性操作层面仍需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络,进行分工合作。

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尚未完备。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中虽有专篇对强制执行制度予以规定,但是无法满足执行实践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答复等各种文件达上百份,但是也极易造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冲突。

立案审判执行部门之间需加强协调配合。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不能仅靠执行部门单兵作战,立案、审判部门也要积极参与到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中来,形成合力,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查人找物难依然存在,执行信息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由于个别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别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另外再加上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联网运行,导致法院查人找物难仍然存在。执行办案系统与审判管理系统未实现数据对接,需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提升执行信息化管理水平。

解决问题对策

提升全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通过网络自媒体、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自觉履行债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守法守信内化为信念。培养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使市场主体具有自我防范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意识。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若在终本结案后5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推动建立该类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机制。

推动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化。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把执行联动各项工作纳入各参与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落地生根发芽。

推进完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尽早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计划,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解决执行法律体系不统一的局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法律支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为个人破产法制定提供实践支撑。

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建立立案阶段提示执行不能风险制度,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推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建设,当事人在起诉时可同步申请保全措施,使立案与采取保全措施同步进行;推广保全保险担保,尽可能使案件应保尽保,从源头上化解执行不能风险。判决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并将调解和判决内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纳入质效考核指标。

加强执行办案系统升级,与其他部门互联互通,提升执行现代化水平。推动构建“专网+互联网”全覆盖的执行信息化工作模式,实现执行办案和执行管理系统从法院专网向互联网端的横向拓展。完善执行办案系统,使执行办案系统与审判部门审判管理系统、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查控系统、公安机关人车查控系统对接,足不出户,实现互联互通,解决查人找物难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技术支撑。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7 ——法院判决执行难成因及对策探析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5581.htm 1 切实解决执行难仍在路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