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来自日前举行的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上的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适时考虑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赋予地方更大立法空间。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里程碑。当前,除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只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人大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于一些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些法律还赋予了地方制定实施办法的权力,比如选举法、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可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且中央立法很难在细节问题上覆盖全局,也需要地方立法因地制宜地予以细化和补充。
“从现实发展看,现行立法体制总体上适应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宪法法律给予省级人大立法权限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实践空间,能够适应地方立法需求,但随着新情况新任务的增多,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地方人大立法创造更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据悉,这次会议还对省级人大重点立什么法提出指导意见,要求抓好高质量立法、惠民立法、环保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等五个方面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依法积极支持省级人大的有关立法工作。(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