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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好政策,岂能成为“墙上画饼”?!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作者:梅静 纪思源 杨凯建时间:2025-04-28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报道(梅静  纪思源  杨凯建)春浓时节,江苏省扬州市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机器隆隆,工人穿梭,一派火热景象。正在现场巡视的工地负责人叫住一名走路带风的瓦工,赞许道:“干得挺欢啊,还把一个班组的干劲都带得高高的!”瓦工憨憨一笑:“咱这里管理规范,工资有保障,大伙儿干得开心。”

 当时正值岁尾,“农民工讨薪”这个词引起该院高度关注,随即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展开核查,(周文凯/摄)

      见此情景,前来回访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扬州经开区检察院)检察官欣慰笑了。因为,就在一年前,该工程的总包方甲公司,还因农民工工资被一伙骗子坑得焦头烂额。

   扬州经开区检察院接到举报,对虚假诉讼成立专班,展开深层次监督 周文凯/摄)

       没有考勤的讨薪人

      2023年12月7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接到举报,称乙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承接甲公司分包项目后,私吞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串通他人打假官司讨薪。

      当时正值岁尾,“农民工讨薪”这个词引起该院高度关注,随即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线索可能指向多起虚假诉讼,涉及工资款逾15万元。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立即成立办案组,调取4000余页的诉讼材料与原告信息一一核对。(周文凯/摄)

       “这个线索不简单!”该院立即成立办案组,两次赴甲公司所在地上海,与该企业法务、项目工程部门进行核证,调取4000余页的诉讼材料、监理资料,并将登记在册的考勤信息与诉讼中的原告信息一一核对。发现有12人的实际工时和工资,远远低于起诉讨薪的数额。

       同时,检察官还发现,原告张某从未出现在考勤记录上。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名下有多家正在经营的装修公司,与农民工的身份明显不符。

      顺着张某这条线,办案人员还发现,与他一同起诉的其他原告,诉讼费用均由案外人朱某支付。而朱某的银行流水显示,甲公司多次向其支付工程款。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官认真履职,落实好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政策 (周文凯/摄)

       12人的起诉金额为何远高于实际工资?张某为何要假冒农民工身份?朱某又是谁?专案组分头对十余名当事人、证人同时开展调查。在无法织圆的谎言面前,张某说出了真相:自己与乙公司没半毛钱关系,是受油漆班组包工头朱某邀请,冒充了一回农民工。12名农民工则说,他们一直跟着朱某做工,这个工程的工资早已拿到,但朱某请他们帮忙假讨薪,并做好了一切手续,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想着以后还要跟着朱某干,他们便听从了。拿到执行款后,当即悉数转给了朱某。

      但朱某矢口否认:“我是合法合理讨薪!”检察官拿出12名农民工向其转账执行款的截图,他才蔫了下来,供出了背后的刘某。

      扬州市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用好好政策,护己安民。(周文凯/摄)

      “总包”的油水

        原来,刘某在承接甲公司分包项目后,将甲公司支付的款项挪作私用,导致项目结束后,部分班组的工资无法结清。30多名工人要求刘某出具欠条,并在律师指点下将甲公司和刘某的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35万余元。

       诉讼中,甲公司虽提出已与刘某结清所有款项,但因不掌握一手的考勤资料,无法对欠条真实性进行回应。法院遂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判决由甲公司垫付农民工薪酬。甲公司如数执行。至于刘某,因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分文未偿还甲公司垫付资金。

       “看来可以从‘总包’这里刮点油水!”这30余件真讨薪的官司让刘某动起了假讨薪的歪脑筋。他找到和自己长期合作的包工头朱某、邱某,共同炮制了考勤表和总额为15万余元的虚假工资欠条,并由朱某、邱某安排张某和12名农民工将甲、乙公司告上法庭,骗取了由甲公司垫付薪酬的判决,并将执行款据为己有,用以解决个人资金亏空。

        令人吃惊的漏洞

       国家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政策,岂能被钻空!2024年3月4日,扬州市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对刘某、朱某、张某、邱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建议,对涉及的系列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并于9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刘某等4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骗子被严惩了,但拥有相当规模的甲公司,是如何轻易被骗的呢?检察官深入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对国家政策的怠于执行、内部管理的简单粗放,简直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

       国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向重视,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章作了约束。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总包方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均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据此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凭证;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总包方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而本案中,甲公司以工程遍布全国、难以实施具体管理为由,对分包公司未实行严格监管,也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是通过粗放的“以包代管”模式,依赖分包公司自行管理,并将工资款与工程款一同打包转账至分包公司,给朱某等人的私自截留、转移、虚构欠薪数额以可乘之机。同时,甲公司未严格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对用工情况缺少掌握,导致张某冒充农民工讨薪行为得逞。

      国家好政策,焉能成为“墙上画饼”!2024年8月,扬州经开区检察院向甲公司寄发检察建议。该公司随即进行整改,落实劳务工人实名制全覆盖,完善农民工薪资总包代发制度,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了对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的常态精细监督。同时,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招标选聘方案,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等多方面,把关分包商资质,规避分包风险。10月10日,该公司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扬州经开区检察院。

      为警示更多企业严守国家政策,防范和堵塞漏洞,保护自身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9日,扬州经开区检法两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市两级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辖区企业代表等应邀参加。许多企业表示,用好好政策,护己又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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