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沈康祺时间:2026-08-15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提示词正从简单的人机沟通语言,逐渐演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创作资产,其亟需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保护。与此同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提示词买卖、抄袭、盗用等现象频发,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多。然而,当前我国针对AI提示词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裁判标准模糊、创作者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视角下,充分实现对AI提示词创作的保护,便成了当下社会的研究热点。
面对这一前沿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释提示词界限,理定生成物权属”暑期社会实践团队走进了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对杨卫薪律师进行了专题访谈,试图从律师实务的视角,揭示AI提示词的司法实践现状,探寻提示词著作权保护的现实路径。

三类主体,三种诉求
杨律师分享到,在他承办的生成式AI相关法律业务中,涉及提示词著作权保护的诉求,主要来自提示词创作者、AI平台、商业使用方这三类主体。而具体而言,这三类主体的核心诉求也大不相同:
多数提示词创作者对自身创作的提示词缺乏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认为提示词用完就过去了。其常见做法主要是将提示词开源到社区平台,附加MIT或GPL等开源许可协议,基本不会通过著作权登记等途径来保护AI提示词。
而对于AI平台,其核心诉求往往体现为以最低成本获取能稳定产出优质内容的提示词。一般的AI平台内部往往缺乏专业的提示词研发人员,故其提示词主要的获取方式是从网络上广泛搜集免费分享的提示词,供自身平台运营使用。其在纠纷中往往更想获得提示词的权属,而非获取一般的赔偿款。
商业使用方则恰恰同AI平台相反。其核心关注点并非提示词的权属,而是侵权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因而其在实践中,或格外注重对“侵权隔离条款”的审查,确保平台生成的图片被诉侵权,自身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杨律师总结到,三类主体的核心诉求存在根本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是导致提示词著作权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探究AI提示词的现实保护路径,也应当从此角度出发,精准切中问题的要害。
不同提示词间的著作权保护差异
一般的AI提示词,往往可以分为“简单指令类提示词”与“深度设计的提示词工程”两类。对此,杨律师指出,这两类提示词在著作权保护层面存在显著差异。
“简单指令类提示词”是指创作者仅输入粗略描述,生成内容具有随机性的提示词;“深度设计的提示词工程”则具有固定架构,创作者在输入时存在系统性编排。杨律师认为,“简单指令类提示词”当然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深度设计的提示词工程”仍需要再进行实质性审查。
杨律师用一个精辟的比喻揭示了这种实质性审查的底层逻辑:他提到,提示词虽然以自然语言的形式展现出来,但它本质上可以理解为驱动一个程序运转的自然语言代码。因此,在审查提示词时,应当着重对其“功能性”进行审查,深度设计的提示词工程的保护逻辑应更接近于软件著作权,而非套用普通文字作品的标准。
现行制度的适用空间
当今司法实务界中存在某种观点,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无法适配AI时代的需求,亟需进行修法。对此,杨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存的法律制度,包括普通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都能顺利解决AI时代的著作权纠纷,甚至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都兜底保护。当前问题的实质不在于立法空白,而在于法律的解释问题。
杨律师指出,当下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主要是法律适用层面对“独创性”“创造性”等法律名词的解释不统一所导致的。无论是不同地区之间,还是不同机关之间,其实务认知均存在差异,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此,杨律师建议之后的研究方向应当偏向于解释论,而非立法论。应当针对提示词的独创性认定出台以实践为导向的规则,而非盲目推动立法的修改。

本次调研发现,AI提示词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法律技术与适用,更关涉新兴产业发展与创新激励之间的平衡。杨律师的分享为实践团队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律师实务的视角,为课题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实践团队将持续深化理论与实践研究,以青年法学学子的专业视角,为完善我国AI时代著作权保护制度、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贡献智慧与力量。(撰稿人:沈康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