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时间:2026-05-26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讯 刘浩 记者李宏伟报道 近日,湖北省政府公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4年2月7日以省政府令第432号公布,经2024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6年4月13日第二次修订,自2026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投资融资、创新发展、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旨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落实国家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办法》从七个方面提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一是保障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变相设定准入障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严禁限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禁止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和指定金融服务机构。
二是强化要素支持,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民营经济组织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用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保障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给予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改转供为直供。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将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政策体系,在住房、落户、医疗保障、职称评审、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是优化投融资环境,破解融资难题。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优化授信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发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
四是支持创新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鼓励增加科研投入,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参与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建设,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平台等。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五是引导规范经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法治教育和廉洁风险防控,规范会计核算,区分组织财产与个人财产,防止财务造假。鼓励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应急救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六是提升服务保障,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完善常态服务和政策沟通机制。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听取各类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留出必要适应调整期。及时公开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和流程,拓展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法制审核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涉企检查清单管理和跨部门联合检查。
七是加强权益保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拖延支付账款,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诚信履约,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并落实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建立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在突发事件造成普遍性困难时及时出台纾困政策。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办法》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迈上新台阶,将为全省民营经济组织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为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注入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