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原首页 > 统一大市场

充分发挥法治效能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河南日报作者:陈敬林时间:2026-03-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释放超大规模市场潜力、应对风险挑战、赢得国际竞争主动权的战略抉择。从实践看,法律在构建和维护市场基础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聚焦重点难点,不断健全完善法律,进一步夯实法治根基,切实让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法治手段打破地域分割,消除隐性壁垒,规范权力运行,实现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与高效配置,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充分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法治效能

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让法治建设贯穿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治建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应、相协调。

充分发挥法治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赋能作用。长期以来,各地专注于本地市场建设,受立场差异影响,有些地方性政策文件反倒成为全国市场一体化的行政壁垒。就此问题,《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对多个领域的立法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提出了饱含法治元素的发展目标,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项市场机制,在满足司法裁判的规则适用需求的同时,还消除了政策施行中的模糊性,大幅提升了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伴随着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和执行协同性的增强,法律对市场改革的适应性也得到进一步提升,形成“政策引导—法律固化—执法保障”的良性循环,有效破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从长远来看,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也引导着企业致力于提升产品品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落后产能的有序退出,无形中提升了企业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充分发挥法治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范作用。如何平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政府规制与市场自由的关系是经济法治领域老生常谈的话题,虽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启动后衍生出了过度监管等新型问题,但也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应当顺应市场统一的政策导向,树立破立并举的工作方法,以制度建设着眼,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既要充分发挥法治作为市场竞争“润滑剂”的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调和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市场竞争的良性展开,也要持续发挥法治的“警戒线”作用,通过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机制,将经营主体行为约束在合法限度内。更要形成长期效应,健全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充分发挥法治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各项权益保障机制、政策执行机制以及司法裁判标准,全方位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权益,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必要举措。其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本质就是完善法治,要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首要举措,充分彰显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地位。法治化就意味着规范化,风险的预先防范需要规则指导,风险化解过程需要规则可依,调整后的结果也需要规则确认。推动市场步入法治化轨道,市场内的政策、制度、行为均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以法治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现路径

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借助法律权威打通不同市场和制度间的堵点的制度性法治需求,引导经营主体树立法治观念,填补新兴市场催生的法治空白的要素性法治需求。这些需求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为重点,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支撑。

强化立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填补规则空白。宏观层面上,锚定制度建设内容,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较高阶层的法律规范为对象,不断强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各项机制的法律基础。微观层面上,以经营主体的具体行为为内容,以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规章和实施办法为对象,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建设,扩大地方立法的适用范围,推动区域规则一致性,同时处理好协同立法与区域单独立法之间的关系,以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一般法”,明确区域协同法规的适用顺位。

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在执法理念层面,执法工作人员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基本理念,在执法工作中贯彻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常态化组织学习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健全执法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的协同联动。根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安排,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健全、现代化流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市场信息交互等实现的必要条件。强化执法行为监督,持续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公平性审查。

强化司法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裁判引领作用和司法保障作用,构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地方法院”的裁判标准考量体系,以具体案例为参照,在裁判观点的阐明和论证中注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素,推动所处地方周边区域发展政策协同。

强化守法体系建设。强化经营主体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认同感是守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既要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开展法治建设,持续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也要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增加市场规制工作的务实性。将法律监督服务置于行政监督管理之前,加快实现市场监管从“管”到“治”的转换升级,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法律服务扩围之间形成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