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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来源:改革网作者:吴限 岁正阳 薛秀红时间:2025-12-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吴限 岁正阳 薛秀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并部署了五方面23项重点任务。《意见》有何深意?如何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4月2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和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刘鹏飞、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任咏梅、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司长蒋平就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并答记者问。

李春临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取得了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大幅提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完善、信用促进融资步入机制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标准化基础不断夯实、诚信文化氛围日益浓厚等5方面的积极成效。但同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制度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将从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都是制约民营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李春临表示,民营中小微企业资产和财务实力偏弱,如果金融机构无法掌握企业更多维度的信用信息,很难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推动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建立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在国家层面实现了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纳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74项关键涉企信用信息的机制化归集共享,支持接入平台网络的金融机构经授权查询使用有关信息。截至2025年2月末,银行机构通过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累计发放贷款37.3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9.4万亿元,有力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从提升信息共享质效、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三方面,继续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在谈及继续深入推进工作时,李春临表示,在提升信息共享质效方面,持续扩大归集共享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信息归集共享质量,确保共享信息内容准确、字段完整、更新及时;在优化平台服务功能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提升平台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依托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金融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价服务,推动惠企政策通过平台在线办理,对经营主体直达快享;在强化数据应用和产品开发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国家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深化关键信息开发利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同时,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缓解中小微企业因缺乏抵押担保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建设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一步提高了担保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度。任咏梅在会上表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创新搭建了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金融机构为缺乏信贷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和信用贷。截至2024年末,资金流信息平台已为5600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覆盖资金流账户8800万个。

“政府不会向企业收取任何信用修复费用”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李春临在会上表示,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制度和措施,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但是也要看到,修复规则不统一、部门之间协同不到位、第三方机构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同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部署。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重点从统一规范、强化协同、加强监管三个方面落实好相关要求。

首先,在统一规范方面,李春临提到要做到“三个统一”。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统一受理渠道,按照“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店”“信用中国”网站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后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统一修复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统一设置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其次,在强化协同方面,李春临介绍,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对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效能和用户体验至关重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

最后,在加强监管方面,李春临提及,一些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要求有偿修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谎称能够“提前修复”大肆敛财。“在此我要强调一下,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李春临说道。

“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

信用建设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更是实现惠民便企的关键路径。《意见》提出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明确了激励举措既要有政府层面也要有市场和社会层面,既要有政府部门参与,也要有平台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加入,形成全方位的守信激励大格局。

“在实践中,各地方和有关部门也形成了很多很好的激励应用场景,惠民便企取得了积极成效。”李春临举例道,比如,浙江省大力推进“信用+公共服务”,在“信用+审批”场景中,为全省121个系统的政务审批提供信用核查服务3433万次,支撑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实行“容缺办理”861万次。即对缺少材料但做出按期补全承诺的经营主体,先行受理其申请。在“信用+就医”场景中,推行就诊结束后一次性付费,累计金额已经达到了24亿元。再比如,江苏省鼓励招标人接受投标人以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全省共91万投标人使用信用承诺书,减少经营主体资金占用1687亿元。

在谈及未来是否会推动更多守信激励政策时,李春临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更好发挥信用奖惩制度在信用体系建设上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社会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让守信、用信成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自发选择。

不仅如此,交通运输部门也持续推动信用监管,在守信激励上发力。

“到目前,交通运输领域已经建立了970多万个经营业户,3200多万名从业人员的‘一户式’信用档案,广泛应用于各地区、各领域。我们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度,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守信激励优惠待遇、‘信用+’应用场景等纳入分级分类监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和风险,为守信企业减负松绑。比如在水运管理方面,江苏、浙江、山东、广西等地,以及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等单位,根据船舶过闸的时长、合规行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动态增减分,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奖优罚劣’规范过闸行为,提升过闸效率,效果非常明显。”刘鹏飞表示,长期以来,交通运输领域持续拓展信用评价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挂钩,积极发挥了信用便民惠企的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期。此次《意见》是继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2022年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之后,中办、国办再次发布的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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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23项具体任务

◎文/记者吴限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等五方面,提出23项具体任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政府部门,要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

对于经营主体,要强化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更好发挥信用制度基础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抓手。”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价体系的构建应重点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公共信用评价的规范性。进一步明确各类公共信用评价的关系,统筹推动各类评价科学综合应用。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范的国家标准立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框架。

二是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着力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支持银行机构在信贷评价中进一步丰富信息维度,开发符合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监管,重点培育一批业务能力突出的本土权威机构。

三是扩大信用评价应用范围。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查询服务,并允许交易对手方依授权查询对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授权向有关方面开放查询。规范信用评价的结果应用,坚决防止以信用评价名义变相设立交易壁垒。

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对于守信行为的激励,《意见》指出,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意见》明确,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需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同时,《意见》也提出,要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还指出,要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中,《意见》强调,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为什么要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企业融资等领域,经营主体需到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开具各类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大大影响了企业办事效率。部分省份依托信用信息平台网站,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和系统集成融合,开展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现“一份报告替代一摞证明”和“一网通办”,很受企业和群众欢迎。为此,《意见》提出,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作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总结梳理部分地区“信用代证”改革创新经验做法,全面推进“信用代证”,助力提升行政效能和水平。

此外,《意见》明确,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组织实施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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