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能源周刊

让新型经营主体“接得上、看得见、调得动、能入市”

新型经营主体是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力量。推动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构建“规划引领有序、市场激活价值、监管守牢底线”的分层协同治理体系,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和公平参与电力市场。


□ 程 龙

随着分布式光伏、虚拟电厂、绿电直连等新业态加快发展,电力系统的资源结构、运行方式和经营主体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分散资源从被动接入电网逐步转变为能够参与系统调节、市场交易和绿色价值创造的经营主体,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注入了新的灵活性。但与发展速度相比,相关规划建设、调度运行和市场机制仍处于持续完善阶段。如何让新型经营主体“接得上、看得见、调得动、能入市”,并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获得合理回报,已成为电力治理需要回应的重要课题。

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

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多样、规模差异较大,传统以单一电源或电力用户为对象的管理方式,难以完整覆盖其规划、接入、运行、交易和结算等环节。当前,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并网管理与系统承载能力之间仍需加强衔接。分布式资源快速增长,使配电网从单向供电网络转向源荷双向互动网络。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的承载能力差异较大,如果容量评估、信息发布、接网排队和项目建设缺少统一规则,容易出现接入时序不透明、资源配置与电网条件不匹配等问题。绿电直连等新业态还涉及新增负荷认定、就近消纳边界和存量设施处置,亟须形成可执行的技术标准和审核依据。

二是运行责任与调节能力之间尚未充分匹配。分布式资源数量多、分布散,数据采集、通信接入和控制能力存在差异。仅依靠传统调度方式,难以满足配电网末端精细化管理需要;单纯扩大控制范围,也可能带来主体权责、调节顺序和补偿机制不清等问题。因此,运行管理既要提升资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也要明确不同场景下的调控边界、执行程序和责任承担。

三是市场准入与价值实现之间存在堵点。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提供电量、调峰、调频、需求响应等多种服务,但不同交易品种的准入要求、计量结算方式和补偿标准仍需完善。部分价格信号主要反映较高电压等级的供需情况,难以准确传导配网局部阻塞和调节需求。若主体承担调节责任,却无法获得与服务贡献相匹配的收益,资源聚合和持续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

破解上述难点,亟须构建横向贯通、纵向联动、立体支撑的分层协同治理体系。横向贯通“规划—建设—并网—运行—交易”全生命周期链条,纵向构建“资源点—台区—线路—区域”四个层级联动体系,逐级实现“可观可测、精准可控、就地自治、区域互济”,将海量分散的分布式资源从“管理盲区”转化为“可控资源”。

构建公平有序的发展治理体系

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应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统一规则与分类管理结合,推动并网服务、运行调度和市场交易相互衔接。

完善分类分层的并网管理机制。根据分布式光伏、虚拟电厂、绿电直连等主体的技术特点和运行方式,细化接入条件、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和项目排队规则。建立定期评估与动态发布机制,将区域电网承载能力、项目接入需求和配网改造计划统筹考虑。对承载能力不足的区域,应明确预警和项目引导措施;对符合接入条件的项目,则应通过规范排队和进度公开保障接网服务公平、透明。绿电直连项目还应进一步明确新增负荷识别、线路建设、安全距离和项目退出等要求,减少规则模糊带来的执行争议。

建立与电网运行相适应的分层调控机制。新型经营主体既要接受统一调度管理,也需要发挥靠近用户、响应灵活的优势。可按照资源点、台区、线路、区域等层级推进感知和控制能力建设,明确省、地、县各级调度及营销、配电等专业的职责分工。对调节指令的触发条件、执行流程、优先顺序和安全校核作出具体规定,并完善调节效果评价和补偿机制。对于无法直接参与集中调控的小型资源,可通过虚拟电厂、聚合平台或台区级自治方式,提升资源组织能力和末端响应效率。

健全体现服务价值和系统成本的市场机制。应逐步完善电能量、辅助服务和需求响应市场规则,合理优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交易单元、计量结算和补偿方式。结合配网运行特征,研究推动价格信号向更细的电压等级和区域延伸,使价格能够反映不同时段、不同位置的供需状况及调节价值。同时,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完善备用保障、配网扩容等成本分担机制,避免出现主体享有系统保障却不承担相应成本,或提供调节服务却难以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

强化政府、电网企业和经营主体协同治理。电网企业承担并网服务、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撑职责,但行政监管和执法权限主要由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应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问题会商和联合处置机制,明确项目运营商、终端用户、园区管理方和电网企业的安全责任。对虚报容量、擅自变更涉网参数、拒不配合技术改造等行为依法依规细化处置程序和措施;对持续满足安全、调节和交易要求的主体,则应保障其公平接网、平等入市和合理获取收益的权利。

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发展,不是简单增加一类市场参与者,而是推动电力系统治理方式从单向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变。只有把接入规则、调控机制、市场价格和监督责任纳入统一制度框架,才能让资源聚合形成系统能力,让市场价格反映真实价值,让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主体。以规则透明维护公平、以市场机制激发活力、以协同监管守牢底线,才能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在服务能源转型和电网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石供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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