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理论

行政法构筑 个人信息保护“智能金盾”

□ 赵 立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经过算法加工后既能精准预测个体行为,也能重塑社会运行规则。企业利用用户画像实现商业变现,政府借助数据监控提升治理效率,但失控的数据采集与滥用也导致骚扰诈骗、算法歧视、身份盗用等风险持续蔓延,对现代法治提出了挑战。传统民法框架下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大数据场景中逐渐失效,而刑法的事后追责机制也无法阻止损害发生。在此背景下,行政法因其特有的主动干预属性和公共利益调节功能,成为破解困局的关键抓手。因此,在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下,行政法亟须构建起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治理框架。

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与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不仅是数字身份的载体,还是人格尊严与自由意志的延伸,大数据时代,个人生活轨迹、消费偏好、社交关系等数据被无限度获取,各种平台通过预测偏好推送信息,使个体陷入了“信息茧房”,削弱了独立思考能力。从社会整体视角看,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持数字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用户无法确信自身信息的使用意图,参与数字交易的意愿降低,这直接阻碍了电子商务、智慧医疗等新兴领域的创新进程。数据垄断则加剧了社会阶层固化,掌握海量信息的企业通过算法建立竞争优势,中小竞争者因数据资源匮乏难以突破壁垒,市场公平性面临挑战。个人信息保护的本质是对数据权力的制衡,唯有建立可信的数据治理框架,才能避免技术进步沦为少数群体谋取私利的武器,确保数字红利普惠共享。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技术监管与新型侵权形态的脱节、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协同难的挑战。算法决策、深度学习和边缘计算等技术赋予企业更强的信息挖掘能力,但监管工具并未实现同步优化;现有法律条文也多针对明确的数据收集行为,难以规制算法黑箱中隐藏的间接信息获取。基层执法人员面对加密传输、分布式存储等专业领域时,容易陷入看得见问题却查不清源头的困境。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协同难的原因则在于政府推动跨部门协作时,市场监管部门侧重公平竞争,网信部门聚焦信息安全,公安系统关注犯罪预防,各主体目标不同,导致政策执行碎片化。中小企业受成本制约,多选择性地执行合规要求,对于数据脱敏、访问权限控制等不够重视;普通用户则难以理解数据共享协议中的技术术语,无法预判信息二次利用的风险。多方力量相互牵制的状态使得数据治理无法形成合力,反而催生新的监管套利空间。

行政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路径优化

强化行政监管与救济机制。大数据环境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管需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监测机制,这要求监管部门开发智能分析系统,对异常数据流动进行自动预警。同时,整合市场监管、网信、公安等机构的信息资源,形成联合执法能力。针对算法决策等新型侵权场景,监管部门应设立专项审查机制,要求企业报备核心算法逻辑,确保其不包含歧视性参数或过度收集用户特征的设定。此外,行政机关应开辟快速响应通道,允许公民通过统一数字平台提交侵权投诉,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缩短立案审查周期。对于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授权消费者保护组织或检察机关代表群体提起诉讼;违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清除非法获取的数据,公开整改报告并向受影响用户提供个性化防护方案。行政机关还应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不同场景下的侵权认定标准与救济尺度,帮助公众预判风险、主动防御。

推动多元治理模式的构建。基于行政法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搭建企业、行业协会、技术社群与公众共同参与的数据治理平台,该平台应具备政策协商、技术标准制定与纠纷调解功能,各方定期交流以平衡利益诉求。对于中小企业,应实施差异化治理策略,通过税收优惠或认证奖励引导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从而降低企业转型成本,逐步培育行业自律文化。此外,还应建立透明化信息披露制度。数据处理者应定期公开数据流向与安全措施,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公众通过可视化工具查看自身信息被哪些机构使用、用于何种目的。对长期合规的企业给予公共服务采购优先权,对积极维权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积分奖励,鼓励企业合规使用数据和公民依法维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这种多维度协作网络能够分散治理压力,使个人信息保护从单一的政府行动转向多方协同的社会共治,在降低行政成本的同时增强治理效能。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行政法必须回应的核心命题。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监测机制与算法审查规则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过度收集与滥用信息的行为,区块链存证、公益诉讼等创新手段的应用则能降低公民维权门槛,推动权利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防御。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治建设应完善数据主权与跨境流动制度,培育公民数字素养,通过普法教育提升公众参与治理的能力,最终构建起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大数据治理新局面。

(作者系新疆师范大学讲师。本文系新疆师范大学教学工程项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纪检监察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SDJG2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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