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宏伟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对外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实施规范》《通知》)三份政策文件。这标志着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形成,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引领带动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和工作指引。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如何开展,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需要重点把握哪些关键环节,如何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工作……日前,记者就文件出台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
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
2024年10月,《意见》公开发布,提出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开发利用模式,并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鼓励探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三份文件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并针对授权运营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基本要求,形成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实施规范》着眼建立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环境,明确授权运营应把握的主要原则和实施路径,是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有序释放的重要保障,为规范化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提供指引。《通知》基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的特点,旨在通过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好促进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健康规范发展。至此,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初步构建完成。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了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要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梳理纳入登记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梳理需要登记的公共数据资源,并按程序提出登记申请。鼓励运营机构将加工治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登记机构按要求受理审核。二是依托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开展登记业务。加快“一个体系、两级平台”建设,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重点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业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业务开展,并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对接。省级平台重点支持本辖区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结果编码规则,统一赋码,实现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三是建立登记工作的标准规范。组织力量编制登记制度落地所需的配套标准、规范和指南,细化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地方平台建设的技术要求,推进全国登记业务和服务标准化。
建立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
记者梳理发现,《实施规范》重点从基本要求、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授权运营工作的决策流程、实施路径和管理要求。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要具体把握四个关键点。
一是明确相关主体的角色定位。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践特征,因地制宜落实“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具体承担单位,明确相关主体在方案编制、协议签订、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环节中的主要职责与安全责任,理顺多方主体权责关系。
二是做好方案编制与协议签订。充分考虑数据基础、场景需求与管理能力,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方案和协议,选择合适的授权运营模式,落实“三重一大”审议机制,设计规范化、标准化的授权运营实施路径。
三是维护公平的授权运营环境。落实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登记要求,做好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的披露,明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要求,鼓励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的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四是做好收益分配机制设计。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一方面要激发数据提供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授权运营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要突出公共数据的公益属性,降低全社会的用数成本。
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这一关键环节,基于运营机构特殊角色定位,对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价格)管理,既保障运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又防止其形成垄断利润。
该负责人强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实现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一是实行准许收入监管。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进行管理,通过管住准许收入,避免运营机构过度逐利。二是实行弹性管理。赋予运营机构一定自主定价权,允许其在各类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定价,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三是实行动态评估调整。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实现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更好适应公共数据行业发展变化快的特点。
“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三份配套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协同发力。”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一体化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和价格机制的落地实施,打好政策的组合拳,提高政策的整体效能。大力推动供需对接、部省协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共享、开放、授权运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公共数据应用示范场景”,形成一批可感可及的应用成果,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开发利用模式。加强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授权运营、价格形成等三份文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为后续政策文件的修订完善等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