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观察

宁波江北区法院: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 姚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院处理纠纷的数量、难度随之增加,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导致诉讼压力陡增。如何更有效地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金融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同质化强,以其为对象开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成为各地法院的优先选择。

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探索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能够切实调处长期积压、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金融纠纷,有效降低当地金融系统性风险,优化当地金融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该举措无论是在宏观政策层面,还是在客观实践层面,均具有可行性。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解决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多元解纷机制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引入诉讼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机制,赋予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间内自行处置财产的权利,减少其对评估价格、财产处置行为的异议”。

目前,多地人民法院开始探索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已然成为法院调处金融纠纷的一大趋势。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实践“预查废”证明机制,针对小微金融案件执行终本率高的现状,为了避免金融机构为取得核销依据而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造成程序空转,开发预查废批量查询软件,收录全市法院近5年超50万条终本案件清单,实现银行不良债务批量导入、自动核查。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试点类案并案处理和电子支付令。自2021年起,该院对诉前调解失败且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条款的案件,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电子支付令申请,法院适用电子督促程序合并立案,一揽子生成并自动送达电子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引入多元调解力量,与该市司法局、金融中心协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及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分类型派驻调解人员,发挥多元调解手段。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底,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共受理12.4万余件贷后案件,结案率达70.93%。目前,五指山市的金融纠纷调处工作已成为海南省金融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一大亮点。

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江北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对法治环境的知晓度和认可度,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从畅通金融机构最关注的纠纷化解渠道入手,主动研究创新金融的调处模式,并于2022年6月底制定《江北法院关于创设“金融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和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诉源治理的方案》,着手搭建由“江北法院金融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和“金融纠纷线上法官工作室”共同组成的“金融纠纷‘一站式’调处平台”,开启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探索之路。

成立“金融纠纷诉前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与一线拍卖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引入在线资产处置功能,将大额抵押案件纳入在线调解的服务范围,实现对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的诉前调解全覆盖。同时,与相关科技公司积极沟通,努力解决各平台数据转换问题,让数字化贯穿始终。

组建“金融纠纷在线法官工作室”。抽调精干审判力量组建专业金融纠纷团队,针对金融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同质化强的独有特征,引导银行对小额金融案件批量起诉、合并诉讼,并简化流程,打破传统立案、审判、执行的部门壁垒,坚持集约集成、在线融合,提供“调保立审执全流程一条龙”服务,让金融纠纷“一件事”在“一地”得到解决。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文书送达、调解协议签订、开庭审理等,全程无纸化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一次都不用跑”的便利司法服务。

建立“司法确认+执前拍卖”机制。以往金融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为归还欠款需自行委托中介出售房屋,但当下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传统中介房产成交率较低,大多数债务人最终还是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房产。这不仅增加当事人的成本,更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如今,调解中心通过ODR平台(浙江解纷码)提供高效便捷的签约服务,并可一键推送进行司法确认。江北法院首例执前拍卖案件从诉前登记到拍卖款清偿债务仅用时24天。

建立司法建议长效机制。目前,江北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总结了涵盖借款人资质、合同条款、签约过程、催讨方式、诉讼主张等方面的八大问题,对金融风险的各阶段预防起到了良好作用,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广泛好评。

2023年上半年,“金融纠纷‘一站式’调处平台”已接受调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超11万件,调解金额约13766万元,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约266万元。累计结案正式案件73件,实际解决纠纷6986件,是前3年年均解决纠纷233件的29.98倍,案均审判用时减少35天。

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尚需完善

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探索,仍存在不少提升空间,结合江北法院在机制探索中遇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一是严格管辖权审核。对于虽有约定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但案涉协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地,亦无相应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实施了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情况,为维护正常诉讼管辖秩序,防止异地案件通过约定方式进入无连接点法院审理,这一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二是柔性调解、人性办案。重视债务人的合理诉求,不搞“一刀切”。所有案件通过电话联系诉前调解,尽其所能提高实际触达率;无法联系者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倒逼债务人与法院取得联系参与调解。对于确有困难的债务人尽量做通银行工作,通过减免息费、分期还款等方式减轻债务人还款压力,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做好相应工作,努力降低诉讼对债务人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三是加强信息硬件建设。完善金融纠纷网络调解平台及诉调对接网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网络纠纷化解系统,推动法院、人民银行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信息共享。积极推动数字化改革,加强与科技公司的技术合作,优化金融纠纷批量立案、文书自动生成、校对等功能模块,减轻法官压力、提高办案效率;试点电子支付令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纠纷调处中的应用,未来继续研究与提升金融纠纷调处质效的数字化举措。

四是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加强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和法律金融知识培训。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保密要求,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向第三人透露。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调解员办案补贴应当弥补调解误工、误餐、交通等方面的费用。人民法院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对调解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

五是重视宣传引导,优化相关考核。引导金融机构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内容。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金融监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升合规经营、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提高全社会对调解解决金融纠纷的接受程度。

六是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长效合作。通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合力,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整治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乱象,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关注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情况,信息及时反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风险研判和精准应对,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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