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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纪检监察与审计贯通协调 有效增强监督合力

□ 赵军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制定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指导意见,健全监督力量整合、措施运用、成果共享等机制”。目前,各地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不断建立健全协同监督机制,监督合力日益凸显。但是,由于尚处在起步阶段,在协同监督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果不能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有效解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体监督效能的发挥。

纪检监察与审计贯通协调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贯通协调的长效机制不顺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北京、江苏、山东、甘肃、海南、广西、湖北等十多个省份,制定出台了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的试行办法或指导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相关省、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协同监督,但是尚处于一种“单兵作战”的状态,还未真正形成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1+1>2”的协同效应。具体而言,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协同监督范围仅囿于本地区或本部门,缺乏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有些地方虽然制定了三者协同监督的相关规章制度,内容却是“依葫芦画瓢”,流于形式化、表面化,无视相关地区或部门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导致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同监督的实效大打折扣。同时,缺少统一的、全国性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调联动的常设性机构,当协同监督过程中出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时,二者的协作配合完全依赖于领导意愿,缺乏贯通融合、统筹衔接的长效协同机制,不利于协同监督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不充分。目前,各地区、各部门信息系统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彼此之间未能实现数据共享,这种有意或无意的信息封闭使得巡视巡查、信访举报、案件线索等监督信息流动中出现“碎片化”现象。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各自权限、目标等不同,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往往低效甚至不畅,这种“条块分割”会导致部门与地区间的“信息孤岛”,制约着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整合,不利于协同监督的信息共享。

推进纪检监察与审计贯通协调的优化路径

全面推进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协同监督的关键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将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贯通起来,推进协同监督的法治建设、机制建设和平台建设,实现“三个保障”。

建立统一完善的制度体系,夯实二者贯通协调的法治保障。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监督,可以考虑由中央审计委员会联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计署共同制定关于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的指导办法(或意见),弥补相关的制度空白。首先,明确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协作程序,以腐败治理、纪律监督、政策落实、风险防范、权力监督、追责问责等作为重点合作领域,使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监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推进协同监督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其次,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提升法治意识,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进行监督活动,有效发挥协同监督的法律效力。可以将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需要问责的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抓手,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监督与纪律监督、巡视巡查、组织人事、干部管理、党内问责、行政问责等相结合,依法推动整改落实、纠偏问责。

健全完善统一的长效机制,强化二者贯通协调的组织保障。第一,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一般而言,地方层面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法规部门共同参与成立协调小组,可配适相应的权力与资源,负责具体对接和日常联络,归口负责问题线索及文书材料的移送、受理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协调双方之间协作事项办理、重要情况通报等日常联络沟通事项。第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各自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共同研判本年度监督的重点单位、重点领域以及重点环节;纪检监察机关起草全会工作报告时,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确定当年反腐败重点领域;审计机关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依法确定当年审计项目计划。第三,建立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加大与信访、政务服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对重点信访问题和领导热线收集整理的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巡视巡查、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回应群众关切、推动问题解决。第四,建构责任追究协同机制。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需要,详细介绍审计查证过程及具体情况,规范问题线索移送,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案件线索进行有效的党内问责或行政问责,以弥补审计问责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细化问责标准,落实领导干部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定期将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由同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责任,进一步加固加长监督链条,通过合理合法的公开问责,增强协同监督对发现问题整改问责的效果,提升协同监督的效力和权威。例如,江苏省委第五轮巡视中,巡视机构联合审计部门深入研究“巡审结合”的合作方式、责任分工、沟通机制、结果运用等,探索建立巡审结合制度,推动构建巡审联动监督长效机制。

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为二者贯通协调提供信息保障。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逐步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全覆盖、常规化和信息化相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以常规化的专案协调、专题协调、项目协调为基础,完善监督成果内部交流机制,采用内部信息、工作交流、监督简报等形式,将监督成果内部交流分享,以深化重点领域和重大政策的协同监督,坚决遏制腐败寻租行为,压缩腐败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以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充分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利用大数据优势,逐步建立“纪监审”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运用信息化技术研判政治生态、评估党风廉政、防范腐败风险的能力,共同确定监督的重点单位、重点领域以及重点环节。中央、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采集获取被监督单位、部门、地区的相关电子数据,建立相应的数据中心库,将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类、储存管理,运用大数据技术,逐步实现一定范围和层次的数据网络关联,开展数据的上下联动,实现审计数据和纪检监察数据联网,依法审计、监察和惩治各类职务违规违法活动,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作者系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基金项目为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题研究项目“审计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机制研究”(2022ZTYJ06)】

2022-12-02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54079.htm 1 推进纪检监察与审计贯通协调 有效增强监督合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