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指导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牵手北交所,共迎新起点”为主题,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推出了业务规则系列解读,以帮助各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投资。本期主要介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之募集资金管理篇。
对于募集资金管理,作出适度弹性安排,体现中小企业特色,促进发行人规范透明、灵活自主安排资金使用。
建制度——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设专户——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方监管——发行人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用途
(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3)“负面清单”: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
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注:
(1)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2)发行人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管理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对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限、额度等适度弹性安排)。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负面清单: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时限要求: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超募资金管理
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发行人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资金置换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定期核查
(1)发行人半年度自查报告
发行人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2)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发行人董事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3)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每年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