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聂贤祝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多有反映,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从“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五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这些措施可有效防范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这些措施可有效遏制隐性壁垒和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
市场环境是市场主体的生存土壤,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而言,迫切需要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招标投标领域问题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顽固性,通过出台《意见》,进一步申明法规制度要求,补齐配套制度机制短板,扎紧法规制度笼子。下一步,将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大力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作者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为学习贯彻落实《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本报编辑部特刊登了一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文件的解读性文章,具体内容见本期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