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信之声

安徽创新药品监管告知承诺机制

本报讯 企业按要求做出承诺后即可在申请受理当天获批,药监部门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将依法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印发《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药品监管领域12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在省直单位中尚属首创。

据介绍,为巩固“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成果,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规定,对药品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做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施行告知承诺制。药监部门将申请条件、审批依据、需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承诺的效力等一次性告知企业,由企业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按要求做出承诺后,企业可在申请受理当天获批。若企业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基于药品的特殊性,《办法》规定省药监局各分局在企业获批后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将责令停止经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省药监局将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同时,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办法》对于企业信用建设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省药监部门还将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如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对外公示。

(王 伟)

2021-12-10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45548.htm 1 安徽创新药品监管告知承诺机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