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近日发布公告,11月22日~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定指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这为提升上海港国际航运中心能级带来重大利好。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度处调研员施晓蕾表示,沿海捎带主要是指国际贸易货物在国内的港口之间进行二次运输,以前只有国内的集装箱班轮公司所拥有或者控股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在国内的港口之间开展沿海捎带,现在参与的对象拓展到了外轮。
业内人士分析,这将带动洋山港的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吸引国外船公司在洋山港进行货物中转;可以增加码头集装箱吞吐量,提升洋山港枢纽能级。
(央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