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南省新闻办近日召开《关于建立海南自贸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重新使用典型案例通报发布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公职人员在履职中可以容错的情形等进行解答。
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编办主任李映旭介绍,去年11月,海南省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1个前提、7种情形。这1个前提是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和错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这样的前提下,有7种容错的情形:
一是在探索性开展工作中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出现失误错误。
二是在制度集成创新、创一流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开拓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
三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出现失误错误。
四是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中,为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出现失误错误。
五是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失误偏差的。
六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已经尽职履责,因不可抗力或者难以预见因素,灵机决断出现失误错误。
七是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以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敢于动真碰硬、攻坚克难,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
此外,对获得省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作为省制度创新案例发布、纳入省委深改办制度创新项目库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失误错误,也作为容错重要情形予以考虑。
(周发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