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岁正阳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其中明确,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均属侵权。
最高法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是司法层面对于规范人脸识别作出的权威回应。就内容来看,相关条款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指向性和针对性非常突出。如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同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这些都可谓切中了时下人脸识别应用中的“痛点”。
尤值得关注的是,司法解释还对于现实中常见的“信息勒索”现象进行了明确纠偏。如其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若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澎湃新闻发表的评论表示,这就意味着,“不交出人脸信息就不能使用”的潜规则已被法律打破,一些应用开发者的“小心思”需要改改了。
新华网发表的评论表示,不同于密码等信息,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生物信息,无法更改,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于人脸识别的应用及早作出规范,不仅是保护个人信息之必须,也能为该技术的良性发展确立航道,实现善用。
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在执法、监管层面如何有效落实也值得深思。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师建议,应在现有一般性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和完善细化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保管及相关设备设计、生产、销售制度规范,探索建立规范采集流程、保障被采集对象知情权和消费者合理选择权的市场准入与监督机制,适当限制人脸识别技术具体应用场景、采集深度与数据合理保存期,推进人脸数据相关立法,逐步确立个人信息(共同)控制权、删除权等信息基本权利。
诚然,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最新的司法解释,也希望它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展现权威,以案释法、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