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中国信用

文旅部:网络表演机构不得带头打赏诱导消费

本报讯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发布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网络表演直播平台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按照《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此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宗合)

2021-07-16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40312.htm 1 文旅部:网络表演机构不得带头打赏诱导消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