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岁正阳
日前,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承担。电商平台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保护网购食品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在各大购物节期间,消费者疯狂“剁手”,往往只看到价格优惠,却忽视交易中“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的风险。尤其是直播带货,网红或者明星在产品代言直播时不同程度存在夸大的不实宣传,甚至销售“三无”产品。据《解释》给出的数据,2017年~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可见,在食品类网购合同纠纷中,区分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责任、直播带货者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尤为重要。
《南方都市报》发表的评论表示,最高法在此时出台《解释》,对网购食品产生的各种纠纷场景作详细分析与说明,并明确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各方责任,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可谓恰逢其时。
《经济日报》发表评论同样认为,此次最高法以法律为网购消费者“撑腰”,意味着问题食品消费纠纷裁决将向消费者倾斜,维权难的困窘将得到有效缓解,有利于促进消费者放心购物。
中国经济网发表的评论说,平台作为管理方,有责任管理、审核平台上的商家和商品,依法实名登记,查验许可证等,以杜绝“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销售问题食品本身属于一种消费侵权行为,商家和平台均负有责任,应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重大,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容小觑。此次《解释》为直播带货提供了规范指引,明确了解决纠纷的裁判规则。直播带货固然是生财之道,但绝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要有责任和良知,这样才能持续优化食品网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