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 倩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10月20日起至11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最新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如果本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生效,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将出手监管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了。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近年来,网络电商平台间的“二选一”争端经常成为舆论议题。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明确要求,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和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继峰在中新社举办的国是论坛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新的规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新兴的市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认为,许多平台本身也有自营业务,他们对平台内经营者来说,既是竞争者又是管理者,处于优势地位,其与平台内经营者权利有明显的不对等。
针对政策中所提出的禁止“二选一”的问题,刘继峰表示,合同上资格平等并不等于在事实关系上的平等,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在协商过程中事实上会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有可能消解政策效力。他建议,在制度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和应对,使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平等能够得以实现。
“就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说,门槛实际非常高,必须面临异常复杂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定和对滥用行为的认定。况且,现在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更隐蔽,已由开始的明确要求发展成暗示。商家不从,平台便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进行搜索降权、屏蔽等措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在国是论坛专题研讨会上对电商“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解读时表示,如果电商“二选一”的确带来严重后果,就应该设法严管而不是纠结法律的适用。如果有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就应予以严管,而不需要扣上垄断、不正当竞争的大帽子,才可以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