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凌晨
5月2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20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聆听了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代表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后,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促进我国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保障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他今年特别带来了提案,希望尽快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立法。
地理标志保护迫在眉睫
“地理标志是产源识别标志,证明着商品的来源地,又是商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所确定的特定突出的质量。随着国家对外开放力度的进一步扩大,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国家地理标志的保护显得愈加重要和紧迫。”李正国如是说。
据李正国委员介绍,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令,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于2007年12月6日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等法律法规组成,在机构改革前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管辖,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由于没有一个统一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出现了“九龙治水”的局面,影响了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消费者的品牌认知。
亟须完善法律加强保护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已经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是加快发展“三农”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扶持贫困地区产业支撑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一席。
李正国说,以四川为例,截至目前,全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开展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73件,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定296件,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176件(其中,同一地理标志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开展商标注册、产品认定和农产品登记的情况占的比率较大);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22件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纳入中欧地理标志互认。
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是完善法规规章制度的需要。国家机构改革后,我国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将涉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部门职责,整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统一管辖。但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上,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撑,也并不能解决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原分散在国家各部委的规章,也与现行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不相适应。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实施,我国经济将加快国际市场竞争,而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正是我们积极参与和拓展国际市场的独特优势。充分利用品牌引领作用,发挥独特优势,加强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出口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品牌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