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玲报道 记者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国海关近年来积极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截至目前,已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瑞士、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哈萨克斯坦、蒙古、白俄罗斯、乌拉圭、阿联酋、巴西等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其中包括18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据悉,2005年6月,中国海关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2008年,中国海关正式开始推进国际AEO互认合作。10多年来,中国海关不断学习和总结发达国家(地区)海关AEO制度和经验,持续完善自身AEO制度,AEO互认工作已从最初的被动跟随转变为当下的主动引领,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是持续推进完善AEO制度。中国海关与时俱进地对AEO制度进行数次修订完善,现行的AEO制度为2018年5月1日实施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中国海关已从最初单一的制度规定,发展形成了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与WCO的AEO制度有机结合,独具中国特色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二是充分落实AEO便利措施。根据《办法》,高级认证AEO企业可享受免除担保、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通关、专享企业协调员服务、出口提前申报等多项通关便利。以查验为例,高级认证AEO企业2018年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为0.56%,分别比一般认证AEO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低70.37%和81.21%。
三是积极输出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自2017年以来,中国海关先后将AEO2.0版倡议、企业协调员制度、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开展联合激励、应用大数据开展AEO企业信用评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等多个独具中国特色的AEO项目向国际海关进行宣介,受到广泛关注。
下一步,中国海关将按照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总体部署,加快推进AEO互认进程,帮助中国AEO企业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享受互认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