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小鹏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律或建立相关制度,以行政罚没款赔偿投资者,引起市场关注。
十几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类似的建议,不过在当下,虽是旧话重提但仍然有着特别的意义。随着执法的加强,近年来证券监管行政罚没款金额不断增长。据统计,2016年~2018年分别为42.83亿元、74.79亿元和106.41亿元。但在一些案件中,违法者虽然被罚了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得不到任何救济,这无疑削弱了执法的意义。
目前妨碍将罚没款转到受害者手中的主要障碍,是相关法律不明晰。《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第234条都规定“行政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而国库管理目前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最理想的办法当然是修改相关法律,但修法牵扯的问题很多,恐怕非短期能实现。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取一些变通。
《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法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缴纳行政罚款,这等于是承认了民事责任的优先级别。但通常的情况是行政处罚和罚款在先,民事赔偿在后,并且民事赔偿需由受害者提起诉讼,这样就可能出现因为违法主体被罚得倾家荡产,受害者只得放弃诉讼或面对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推广行政和解制度落地。《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发布,该《办法》规定和解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将“和解金”交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完成对受害人的赔偿。虽然我国市场到目前为止还未出现标准的和解案,但在投保基金曾主持的海联讯赔付案中,有着和解制度的雏形。如果今后出现标准的行政和解案件,并且和解成为常见的维护市场秩序的方式,自然就可以避免很多尴尬。
二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些大的案件开始试点将行政罚没款转入投资者保护基金,由投保基金来主持对投资者的赔付。一般来说,能和解的案件严重程度要低于行政处罚的案件,这就导致一个结果,即越严重的案件投资者要拿到赔偿的难度越大,因为要通过诉讼渠道,且可能违法者交了罚款后无钱赔付。
因此,先从一些大案开始,试点直接将罚没款由财政划拨到投保基金,由其公平、高效地主导赔偿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实,投保基金在2005年成立时财政部就直接拨付了63亿元注册资金,可见,投资者保护工作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还是有创新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