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限报道 据悉,山东省青岛市《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依法接受“行政罚”外,还要面临“信用罚”。
《办法》对价格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使用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价格信用等级划分、评定标准、等级使用、激励惩戒等各方面内容。
按照《办法》,价格信用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四个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其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前两个年度的价格信用信息进行评价,按等级不同实施分类监管。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日常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直接相关,其中,未被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为“守信”;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的为“一般失信”;有2条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1条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较重失信”;有3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但按规定进行了改正,或者有2条及以上价格失信信息,改正不到位的为“严重失信”。另外,被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严重违法情形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拒不履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等级。
《办法》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被下达产生法律效力的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等法律文书或日常检查记录证明其遵纪守法,相关信息就会被记入其价格失信或守信记录,并作为开展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