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日前出台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建立了预防、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以及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据《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向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等7种行为,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诬告陷害、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以及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但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等9种情形,将被认定为从重或加重情节。
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工作。必要时,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可报请上级机关直接实施澄清。同时,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误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
(刘懿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