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武艳杰报道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在按规定程序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对福建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政策进行重新规范,新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下调约30%,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今后只要是在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企业股权、资产交易或增资的,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本省国有企业就纳入定价范围;同时只要是本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也纳入定价范围。
福建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将原标准中的产权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信息发布费整合为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一项,原对应的服务内容并不减少。新政策新增协议交易收费标准,按照从低原则制定了协议交易收费标准,确保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完整性。
为做好政策衔接,新出台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还将“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只负责“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