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视角

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 刘俊生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此项改革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强化了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筑起规范内部运行和纪法衔接的制度体系。

监察职能将纵横拓展延伸

为适应监督全覆盖要求,监察职能将同时进行横向和纵向拓展延伸。横向延伸是指监察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在试点省市,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改革后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分别为40个、35个、35个。纵向延伸是指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乡镇一级延伸。如山西省选择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旨在整合各方力量,实现由原先的行政监察只监察狭义政府到改革后监察广义政府乃至所有公共机构。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浩大的工程。横向来看,涉及行政监察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及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机构,还涉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大;纵向来看,涉及中央和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检察机关等。在四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原有机构和人员的转隶问题。试点省市的改革经验告诉我们,转隶是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能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转隶工作要做到有序进行,防止“一刀切”“一窝蜂”的转隶做法,坚持高标准,严把政治关,明确资格条件,审核人员档案,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认真甄别,适合到纪委、监委工作的人员方可转隶。转隶人员在编制配置上聚焦于监督执纪执法的中心任务,力量配备上需倾斜一线。改革过渡期,实行案件清单和新旧程序的有序衔接。

改革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为使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国家监察制度将统一使用“政务处分”概念,即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样既有利于纪法分开也有利于纪法衔接。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提升国家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留置措施取代原先的“两规”(俗称双规)措施,以期解决传统纪检监察制度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始,就有谁来监督监察机关的疑问。除了政党、人大、检察机关、法院的体制内监督渠道外,还有公民社会、新闻媒体的体制外监督渠道,同样重要的是监察委员会内部的自我制约机制的建构。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四个环节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副主任(副书记)分管,实现监审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另外,完善监委有关集体决策、请示报告、公务回避、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则,还应严厉打击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灯下黑”的执法违法、执纪违纪行为。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形成党委领导、纪委牵头、部门各司其责、合力协同的良好改革局面。党委全会部署改革工作,书记靠前指挥,亲力亲为,把握改革方向,制定实施方案;纪委发挥牵头作用,精心做好组织协调;人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监察委员会及时依法设立;政法委牵头解决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协调衔接问题;检察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做好转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畅衔接;组织部门配合做好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组建配备工作。改革中要明确责任主体,有效落实责任。

此外,还有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衔接和协调、跨域监察等关键点。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改革潮流势不可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必将产生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相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定能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必定能够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必定能够彰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定能够进一步证明中国道路的正确性。(据《人民日报》)

2018-08-20 刘俊生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635.htm 1 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