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天津日前发布《关于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通知》规定,领取期限处于第1~第12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处于第13~第24个月的,月发放标准由1110元提高到1200元,分别增加了90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由现行的月计发标准690元提高到744元,增加54元,增幅7.8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周润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