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将外商在合资证券业的持股比例由30%以内放宽到51%,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要求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外资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方面: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据了解,在《外资办法》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会根据《外资办法》积极推进审核工作。
统计显示,自1995年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成立以来,截至目前,我国的合资券商已达13家。其中,根据CEPA补充协议设立的合资券商有汇丰前海、东亚前海、申港证券和华菁证券4家;另有中金公司、中银国际、高盛高华、瑞银证券、瑞信方正、中德证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东方花旗、摩根士丹利华鑫。(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