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每周证券

创新企业上市 应完善机制

□ 朱邦凌

“独角兽”,这个几个月前还不为人熟知的经济术语,现在戴着一层神秘的色彩站到了中国资本市场舞台的中央。360、富士康、药明康德、宁德时代等“独角兽”企业已经或即将登陆A股,包括“独角兽”在内的创新企业IPO或发行CDR的政策,也迅速落定。

笔者认为,“独角兽”新政在试点过程中,应逐渐完善市场化机制,后续应逐渐在创新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在创新企业筛选、“独角兽”价格形成机制等环节稳妥进行市场化尝试。创新企业的迭代快、易颠覆、高风险性等特点,不宜由监管部门进行过多的信用背书。

其一,并不是所有的大象都是“独角兽”,“独角兽”还应具有创新性。让处于快速成长阶段的小“独角兽”上市,更能让投资者分享成长红利。

据媒体分析,符合CDR发行条件的有阿里巴巴、中国移动、百度、京东、网易、中国电信、腾讯。这7家企业,实际上只有BATJ、网易可称为“独角兽”。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企业,只能算作红筹蓝筹股、大象股。并不是所有的大象都是“独角兽”,不是所有达到一定估值或者市值规模、营收和利润规模的就是“独角兽”。

其二,创新企业筛选应逐渐形成市场化机制,而不是单纯由专家“选美”。

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相关行业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等。

甄选的过程将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从流程上看,咨询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再由证监会审核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列入试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受理审核试点企业发行上市申请。

在“独角兽”上市初期,这样的筛选做法应该比较稳妥。经过咨询委员会的层层筛选和严格把关,“伪独角兽”和打着创新企业之名进行庞氏骗局的欺诈上市者将会减少。

创新企业是一把双刃剑,在高回报、高成长性的背后,也伴随着高风险。对这些创新企业,如果长期由专家、企业家、官员组成的委员会来负责筛选,道德风险与专业眼光是一个方面,具有官方特点的信用背书更需三思。因此,这种筛选机制应是试点时期内的过渡措施,从长远来说还是应当逐渐让位于市场化的创新企业筛选机制。

2018-04-13 朱邦凌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4723510.htm 1 创新企业上市 应完善机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