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视窗

明确范围 统一标准 完善流程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并强建议,立法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条款

□ 本报记者 雷云锋 梅 超

“自《物权法》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日渐减少。”在京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并强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总结。

“近年来,‘最牛钉子户事件’屡见报端,有的‘钉子户’坚持长达十几年,不仅增加了国家征收成本,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而且同权不同补还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程并强话锋一转,“为了更有效地兼顾公共利益保障与私有物权保护,建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修订。”

在回答记者关于《条例》存在问题方面的提问时,程并强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权威性不足。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决定了应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来明确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立法法》同时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

二是“公共利益需要”缺少执行细则。《条例》第8条针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罗列了六种情形,但对六种情形的概括较为原则和宽泛,且对“确需征收”的具体条件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来决定,导致各地对“确需征收”的执行标准不一。

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条例》规定了先补后搬、协议补偿与决定补偿并存、可额外补助与奖励等补偿原则,并授权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虽兼顾了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但也导致不同地方、不同被征房产的补偿形式、标准不统一。有的征收主体以居住人数和最低住房面积为补偿标准;有的征收主体为避免舆情和担责,以对少数人超额补偿来实现征收。这些行为使得征收补偿脱离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本身,而同权不同价也助长了一些被征收主体漫天要价、阻碍征收的社会不良风气。

四是司法征收流程不完善。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条例》第28条强制执行的规定时,标准不统一、流程不相同,甚至有人民法院委托政府部门执行,有些地方按照《条例》和地方规定完成征收工作最少需要二三年时间。房价过快上涨造成被征收人巨大的心理落差,也极大增加了征收成本,对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和保持政府公信力都造成了一定影响。

对此,程并强建议:一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定法律,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最大限度统一各地“行政征收”的范围和尺度。

二是公共利益保障应有所区分。为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征收的,可以在对被征收人实施临时安置的前提下先征后补,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市场等价补偿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得额外补偿戓降低补偿标准;为一般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征收的,应以被征收人同意为前提,按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涉及共同权利人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是借鉴和推广上海等地区优化司法征收流程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修订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征收流程,统一全国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推动公益项目顺利实施。

2018-03-29 雷云锋 梅超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并强建议,立法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条款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4722002.htm 1 明确范围 统一标准 完善流程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