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同级党政机关管理,导致司法活动经常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为此,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在中央“顶层设计”的安排下,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将地方法检两院的人、财、物决定权上收并进行统一管理,以此来实现司法的“去地方化”与统一实施,提升司法权威性与公信力。
人财物统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块块”管理为主、“条条”管理为辅的格局。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忻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晓东认为,省级人财物统管改革后,一些地方经费保障不足,法院、检察院资产管理、历史债务、干部任免、职业保障等细节问题还有待配套解决。
朱晓东建议,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方案,注重在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同时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大胆探索调解前置机制,加大诉调对接、诉讼对接力度,充分调动国家、社会、市场等方面的资源,搞好前端治理,做好纠纷分流,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让司法的治理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朱晓东还提出,在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工作现代化过程中,要防止案件信息统计考核过分强调数字化,而造成案件处理的简单化,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实践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