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站在新时代,展现新成就,通篇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体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题。总结成绩用数据说话,客观准确,分析问题直指要害,部署工作明确可行,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好报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景海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经过40年的不懈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框架性工作体系。杨景海说,目前现行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立法渊源零散杂乱、立法内容原则概括、立法位次较低等三大问题。他认为,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监督基本立法,已经或将继续严重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是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也为改革指明了方向。
杨景海表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职能发生转移,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也已为立法所确定。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推进,既为检察工作拓开了新的法律监督领域和业务增长极,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如何积极适应改革要求、强化法律监督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全面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是关键和基础。”杨景海提出,从立法上对法律监督的依据、职责、范围、程序、效力和保障等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完整的界定,对于检察机关依法、规范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均已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者决定,高检院也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制订国家层面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统一立法提供了足资借鉴的经验和切实可行的模式。
基于对目前处于相对分散状态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程序和效力等法律规定。杨景海认为,应加以整合集成,全面确立和落实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体系,优化国家法治监督结构。
对此,杨景海从基本结构和核心内容两方面入手,建议制订《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
他说,基本结构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总则主要规定监督主体、对象、范围、权限配置和基本原则;分则分别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监督领域,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手段、措施、效力和法律责任,并专编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保障方式、机制、手段、救济措施和协作配合。
与此同时,杨景海分别对核心内容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权限配置、程序、手段、后果、效力和保障等提出了具体建议。
在范围方面,建议增加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在权限配置方面,增加检察监督知情权、调查权和处置权。在程序方面,重点健全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实行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程序。在手段方面,增加将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的内容以及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法律监督效能的内容。在后果方面,明确各违法行为视情应当承担的党纪、行政、民事乃至刑事后果。在效力方面,应当强化检察监督措施的权威性、执行力、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在保障方面,重点完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排除内、外部不法干预、干扰的职业保障机制制度措施设计。
做好检察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杨景海说,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始终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检察工作的新动力,始终坚持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始终坚持把过硬队伍建设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保障。
“2018年,山西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省委和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向党和三晋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新时代答卷。”杨景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