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司近日联合发布了《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在交易所市场引入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模式,明确三方回购业务的总体框架、投资者适当性、交易结算方式、违约处置途径以及自律管理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即“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即“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等;并提前向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交易所方面表示,在三方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方面,拟实行存续期内逐日盯市,中国结算公司每日闭市后核算担保品价值,在质押券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出现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补券提示。
而且,回购双方可约定违约后是否通由质权人对违约交易项下的担保品进行处置,以期建立违约情形下担保品的快速处置机制。
试点初期,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一些专户、资管产品等在试点期间无法参加,但可能在试点结束后,只要满足《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机构和产品也能参与。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