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付朝欢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统筹安排重大建设项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因此,《意见》一经公布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提出的相关要求等,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提升关键环节透明度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谈及《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这位负责人表示,出台《意见》,是为了更好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我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也存在着批准效率不高、征收土地等关键环节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加大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
他坦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出台《意见》,也是为了系统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
界定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重大建设项目”这一概念在我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被广泛使用,但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未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作出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认为,鉴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差别较大,不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进行量化,建议从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影响方面作定性描述,再由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推进8方面信息公开
《意见》强调,重点推进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还要求,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以上8个方面的内容,结合实际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的公开重点。
“主要是因为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位负责人强调,批准结果信息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对8类重点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了列举。这位负责人说,“‘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公开项目信息;没有明确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自愿公开项目信息。”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意见》提出,“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相关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从而达到以公开提升项目审批、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的目的。
在公开时效上,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上述负责人补充道,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利用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渠道。
主动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特别是要用好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做好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依申请公开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