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让城市设计更多地体现人民意愿,增加规划设计的“刚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总体城市设计批准前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指出,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应当报城市、县政府审批。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城市设计批准前,城市、县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条例》规定,城市设计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其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