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宏伟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引导海水利用快速健康发展。
《方案》明确,在辽宁、山东、青岛、浙江、福建、海南等沿海省市,力争通过3年~5年重点推进100个左右海岛的海水淡化工程建设及升级改造项目,初步规划总规模达到60万吨/日左右。
《方案》提出,到2020年,有效缓解海岛居民用水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海水淡化成为严重缺水海岛地区主要供水方式之一,海岛水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海水淡化水基本满足海岛不断提升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有力保障海岛经济、社会、国防的可持续发展。海水淡化技术在海岛普遍推广应用,关键部件和原材料逐步实现国产化,海岛海水淡化工程装备国产化率达到一半以上;海水淡化工程与可再生能源的耦合效率显著提高,海岛海水淡化建设、运营及管理市场化机制逐步完善。
因岛制宜
分类逐步推进
海岛是我国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主权、开发海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探索海洋资源的优化开发。海岛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正在迎来开发热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建成海岛海水淡化工程75个,形成了13.57万吨/日的淡化能力,建设及运营经验基本成熟。
《方案》强调,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推进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确保海岛水资源供应,是保障我国离岸海岛居民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依托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构建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输配水到用户全过程的成熟管理体系,有助于增强我国海水利用产业实力,提升海水淡化装备国产化和技术输出能力,打造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稳步提高我国国际海洋战略地位。
《方案》要求,坚持因岛制宜,分类逐步推进。针对海岛上不同用途和规模的用水需求,分类建设大中型、小型海水淡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海岛,采用可再生能源供电、供热方式。根据地方设施及资金配套能力、需求缺口情况、运营条件等,分步实施海岛海水淡化设施建设,形成不同的建设模式。
记者注意到,在面积较大、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有居民海岛或以旅游业为主的海岛,《方案》提出,要建设以市政供水为主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规模不小于1000吨/日),确保居民生活饮水安全。对于以发展石化、渔业、交通运输等为主的海岛,建设以“点对点”为主要供水方式的大中型海水淡化工程,满足工业及生产用水需求。到2020年,力争新增海水淡化规模60万吨/日左右。
在面积较小、人口分散、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有居民海岛和具有战略及旅游价值的无居民海岛,《方案》提出,要建设小型海水淡化装置(建设规模小于1000吨/日),逐步形成以海水淡化为主要供水方式的供水结构。对于离大陆较近的缺水小岛,鼓励独立安装依靠市政电网供给的海水淡化装置;针对地理位置偏远、人口稀少、没有外联电网且不具备传统发电能力的小型海岛,鼓励发展与太阳能、风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小型海水淡化装置。到2020年,力争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万吨/日左右。
同时,《方案》提出,要加强海岛海水淡化装置升级改造。鼓励用柴油发电的海水淡化,改造升级后采用与新能源相结合的发电方式。到2020年,力争完成5个~10个海岛的海水淡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
加大资金支持
扩大融资渠道
《方案》要求,强化政府政策,发挥市场作用。统筹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间的产业政策及资金政策,形成海岛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探索建立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岛水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实现海水利用工程市场化建设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在加大资金支持、扩大融资渠道、落实激励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海洋局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资金等对海岛海水淡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地方发改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入库要求及时入库。各地方应加大配套资金补助,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各项配套补贴政策。
《方案》要求不断完善投融资渠道,加大资本市场运作力度,广泛吸引社会和民间资金,扩大银行贷款、证券市场融资等多种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等多元化方式参与海水淡化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运营。鼓励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对海水淡化产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沿海地区水资源费调整改革中列支专项费用,用于扶持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此外,《方案》提出落实已经出台的海水淡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相关政策执行,作为自来水销售的海水淡化水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3年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促进节水专用设备购置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等,鼓励对利用非并网新能源的海水淡化项目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