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专题

主动协调服务 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5年来,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在水利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

大幅精简项目审批核准范围和程序。2015年,国家发改委商水利部印发了《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对符合相关规划、条件具备的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投资司报请国务院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将“水库”和“其他水事工程”归并为“水利工程”一项,并修改相关内容,减少需中央核准的水利工程。

依法及时梳理精简前置文件办理要求。根据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条文和相关文件清理修订情况,按规定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洪水影响类审批文件”“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论证审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等项目核准、审批前置文件,简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并相应及时修订政务大厅办事指南(水利),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着力规范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安排。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办理时限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的原则,2016年,制定了“重大水利工程”“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三个专项的管理办法并印发各有关方面。

主动协调服务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建立重大水利项目审批部际协调机制,多次召开协调机制会议、联络员视频会议和专题会议,以计划年内新开工项目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指导督促,采取提前介入、专题会商、定期调度、动态管理、专函督办、重点约谈等措施,全力推动加快项目审核审批,2015年、2016年均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新开工重大水利项目目标。

推动落实相关支持政策。2015年,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和一些省区认真研究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在《土地管理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短期内难以完成修订的情况下,先行明确了重大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可操作的具体办法,足额计列移民征地补偿费用,为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应地方要求,根据2013年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累计函复同意滇中引水、贵州马岭水库等7项重大水利工程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依法先行开展工程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勘察设计服务的招标活动,推动加快工程前期工作。

全面强化工程审批建设情况调度和监管。按月调度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督促地方加快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配合稽察办对重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专项稽察,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优化完善稽察方案,共同督促各地认真整改。采取重点省区交叉检查和其他省区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会同稽察办、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部分省份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中央存量资金调整使用、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等进行了专项督查。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重点围绕如何解决社会资本“进不来”“不愿进”和“不可持续”的问题,细化明确了各项政策要求。选择12个项目启动开展了第一批国家层面联系试点,会同水利部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交流经验。截至目前,已有5个项目完成引入社会资本工作。

2017-10-10 1 1 中国改革报 content_24704395.htm 1 主动协调服务 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