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建设需抓住应用这一核心环节

2019-05-10 10:32:23 来源:本网专稿 

信用立法应关注信息规范使用、修复等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加快全国层面的信用立法进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提出了建议。此次会议期间,与会嘉宾也就信用立法问题分享了各自的思考和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当前社会信用立法研究中,应该重点加强信用破产法的研究和治理出台工作。“无论是谁,还不起债都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是不能赖账。信用破产以后虽然不用再还债,但是也不可能再借债,除了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申请破产保护以后,任何活动都将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万存知说,信用破产与否应该由法院判定。在信用破产法下一些盲目的金融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因为任何放贷人应该承受在信用破产下,债权可依法撤销的风险。这样在信用社会体系下,建立信用惩戒才有法制基础,防范风险才有内生机制,同时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百行征信负责人田昆认为,个人征信领域要依法合规,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个人征信领域中的个人授权问题及信用修复机制问题等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信用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征信、区块链、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其本质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谈及大数据时代下推进信用立法的必要性,三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在文认为,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存在征信体系选择、信用信息的边界、联合奖惩等很多法律问题,都迫切需要推进信用立法。在信用信息的边界问题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边界,实现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与充分使用相结合。在联合奖惩问题中,需要明确奖惩事项及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注意联合奖惩法律法规制定的区域间平衡问题。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曾光辉表示,近年来,随着参与信用服务市场的主体数量高速增长,市场准入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因此,信用服务市场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谈到信用立法的具体实践,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同与会嘉宾们进行了交流。他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法制化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促进企业信息的流动,让公众通过公共信息判断企业情况;二是政府需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和社会,政府的职责仅为提供基本信息,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收集与披露应交由市场完成;三是依照企业规模设立不同公示标准,小企业设置较低的披露标准,大企业及上市公司设置较高的披露标准;四是应保障信息交接安全。

论坛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北京法大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李银生说:“我国乃至世界,现存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调整人的思想和行为,而各行各业都有专门的立法来规范人的思想和行为,如《劳动合同法》等都可以被称之为信用法。因此,是否还有必要单独确立一部《信用法》有待商榷。”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则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环境中失信行为较多,主要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和违法成本低。因此,推动信用立法,规范市场行为还是十分必要的,但也应注意立法不应过度泛化,规避其局限性。

(本文图片均由本报记者韩乾摄)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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