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2019-03-11 02:20:00 来源:本网专稿 

为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记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形成了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为何当前还要迫切制定外商投资法?

李飞:首先,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促进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我国形成全球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更完善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保障。

其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法治建设一直与对外开放相辅相成、相伴而行,对外开放立法为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相继建立了若干自贸区,外商投资已不限于“三资”企业形式,且投资领域越来越宽,现行“外资三法”所规定的企业投资方式已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新需要。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进行了修改,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的审批改为备案,但逐案审批(备案)的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进行投资;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清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按照负面清单制度进行管理;负面清单未列入的领域外资可平等进入,不需要对外商投资专门设立审批环节。这就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对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做出根本性调整。

再次,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营造内外资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迫切需要。

“外资三法”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当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劳动用工、原材料采购、税收等方面与国内企业均有很大不同,需要建立一整套不同于国内企业的管理制度。因此,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外商投资实施了全方位、全流程的管理,除准入管理外,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运营到终止解散,从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到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等,都“量身定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随着我国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已经在客观上为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主体法律体系;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票据法等,目前还在制定民法典,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方面实施特殊管理,不仅没有必要,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不符合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需要,不符合内外资企业“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的要求。这也需要对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作出综合调整。

一是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新,二是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框架新

记者:外商投资法草案全文仅4000多字,您认为它的含金量有多少?

李飞:外商投资法虽然只有6章、41条,却适应了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新型外资管理制度,建立了侧重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兼顾防范风险要求的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是对目前以“外资三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

首先,外商投资法是鲜明展现我国坚定不移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原则和立场的宣言书。在当今世界经济深刻调整,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体制受到冲击的背景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外商投资法,突出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深化开放合作,有利于彰显我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宣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历史大势的立场,对于向世界展现我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主张,具有重要的标志性作用和意义。

其次,外商投资法是适应新形势需要、确立新型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构建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我认为,“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新。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作为外商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这种管理模式,与目前“外资三法”所确立的逐案审批(备案)的管理模式有根本的不同,是一种全新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还建立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外商投资管理新制度。

二是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框架新。“外资三法”不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对其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活动都作了规定,兼具外资管理法、企业组织法、涉外合同法的三重属性。与“外资三法”不同,外商投资法按照新发展理念,强调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强调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着力营造规范的制度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侧重于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同时按照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的要求,确立外商投资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不再对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问题作出规定,构建了新型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

[责任编辑:张海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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