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和意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一定差距,但我国始终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目前,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近20个国际公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广泛参与多双边交流和知识产权议题磋商,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中美间知识产权争端虽然较多,但双方历来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双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中美在1992年~1996年期间,先后签署了3个知识产权协议,长期以来主要通过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和中美战略经济合作对话两大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执法方面的交流。在2006年第17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就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达成一致,并在我国更有效地保护数字音乐和影视版权,以及软件正版化等问题签署框架协议。2008年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双方同意尽快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2011年第22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协议》,决定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2012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并增强执法资源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2013年第24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承诺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我国表示将不断完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和法律制度,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2016年,“中美知识产权对话及中国品牌走出去论坛”在纽约召开。
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盟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组,构建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中欧领导人高层对话,启动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此外,我国商务部还定期召开中俄、中日、中瑞(士)、中巴(西)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组织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多个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对话交流。2017年中国召开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首次会议,通过了《金砖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指导原则》,并积极参加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和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APEC-I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