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改革网作者:沈永时间:2026-07-16
——基于2026年上半年基层执纪数据谈村组治理风险破解路径
改革网讯 基层治理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村镇、村民小组作为治理体系触达群众的最小单元,更是政策落地、民生服务、矛盾调处的“最后一米”。现行法律框架充分赋予村民、村民小组自治权限,支持群众依托民主议事机制管理集体资产、协调邻里事务,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扎根乡土的制度设计,但自治权的行使始终存在不可逾越的红线:所有村组议事决策、集体事务管理,必须完全贴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宏观政策导向,绝不允许少数人借自治名义拉帮结派、私分集体利益,刻意制造村民间利益失衡,人为催生信访矛盾、动摇乡村治理根基。
村组干部手中看似细碎的小微权力,直接绑定土地流转、惠农补贴、集体工程、三资处置等群众核心切身利益,一旦脱离纪法约束,极易滋生群众深恶痛绝的“蝇贪蚁腐”,不断消解群众对基层治理的信任度。基于这一现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把整治村组微腐败、完善小微权力常态化监督作为夯实基层稳定的核心抓手,持续下沉执纪力量,紧盯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权力运行漏洞。2026年1至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公开的执纪审查数据,直观展现当前村组层级权力失管失范的突出风险,也印证强化末梢监督、规范基层自治的现实紧迫性。
一、从2026上半年执纪数据透视村组自治失范的现实隐患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数据清晰反映基层腐败分布特征:一季度全国共立案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等村级干部2.3万人,全年累计处分农村基层工作人员12.4万人,在全部受处分公职人员中占比最高。按月度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乡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占全部查处总量超九成,绝大多数涉案人员集中在村、村民小组一线。梳理各地纪委监委通报典型案件,村组干部违纪行为高度集中在三类领域:
第一,曲解自治制度架空法律约束。部分村组负责人片面放大村民会议、小组决议的效力,错误认为村组内部事务“村内自主说了算”,在土地发包、征地补偿分配、集体资产租赁环节,通过内部投票形成与土地管理、民生保障法规相悖的决定,区别对待村内不同群体,直接侵害部分村民财产、民主权利;
第二,抱团牟利形成局部利益圈层。依靠宗族、地缘关系形成小团体,在村级小额工程、公益劳务分配、惠民资金申报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利用小组议事程序掩盖利益输送,把群众自治平台转化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第三,履职缺位人为放大基层矛盾。面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拖延、消极应付,对村内不公问题视而不见,群众无法在村组内部实现纠纷化解,只能持续向上信访,消耗大量行政资源,诱发基层不稳定隐患。
大量2026年上半年查办案件形成统一结论:脱离法治约束的基层自治,非但无法释放治理活力,反而会成为矛盾滋生、微腐败蔓延的温床。即便相关违规决议经过村民代表表决,只要内容抵触国家法律政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可依法责令撤销,相关责任人同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职务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责,清晰释放“自治绝非法外之地”的执纪导向。
二、厘清底层逻辑:自治活力释放的前提是法治约束与全程监督
村民自治、小组自治拥有完整法律支撑,但法律法规同步划定清晰运行边界。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组制定自治章程、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国家大政方针相冲突,不得侵犯村民人身、财产、民主各项合法权利,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拥有监督、纠错权限。当前基层治理暴露的各类矛盾,根源集中在两层认知偏差:
其一,部分村组干部混淆“自治”与“放任”的边界,把集体管理权限等同于个人支配权力,依托熟人圈层固化不公规则,造成村内群体对立,背离基层自治服务全体村民的制度初衷;
其二,基层监督体系存在末梢盲区。现有监督力量大多聚焦村委会层面,规模更小、事务更零散的村民小组长期处于监管薄弱地带,小额集体资产、零散土地、临时公益项目缺乏常态化核查渠道,为权力寻租预留空间。对照2026年上半年信访举报、立案线索分布情况,绝大多数群众投诉线索均来自村民小组层级,充分说明监督力量尚未完全抵达治理最末梢。
自治权缺少监督制衡,基层治理便会陷入恶性循环:群众遭遇不公决议、利益受损后,村内调解渠道失效,只能通过信访、纪检渠道寻求外部干预,既加重各级行政工作负担,也持续损耗乡村和谐氛围。中央纪委持续深化基层微腐败专项整治,核心目标就是纠偏“自治脱法”乱象,构建覆盖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全链条监督体系,把小微权力完整关进制度笼子。
三、多维协同构建法治化自治监督体系,标本兼治化解村组治理难题
结合2026年纪检监察机关基层执纪实践,想要彻底破解村组自治失范、小微权力失控难题,必须坚持法治引领、监督下沉、数字赋能、以案促改协同发力,打造适配村组层级的闭环治理机制。
(一)常态化开展纪法宣教,划清村组自治负面清单
面向乡镇干部、村组负责人分层开展常态化法治培训,系统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明确村组议事决策禁止性行为清单:严禁以小组会议名义截留、克扣低保、养老、征地补偿等惠民资金;严禁依靠宗族抱团处置集体资产、搞差别化待遇;严禁出台与土地、民生、信访政策相冲突的自治约定。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全流程制度,村民小组土地流转、资产处置、大额开支等重大事项,全程线上线下同步公示、完整留存办事痕迹,从程序层面杜绝暗箱操作。
(二)监督力量直达村组末梢,打通群众便捷监督渠道
整合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廉情联络员力量,划分片区开展联动协作监督,将监督触角延伸至每一个村民小组。全面推广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数字化平台,完整录入村组三资台账、惠民资金发放明细、村级项目实施进度等全部信息,实现群众一键查询、线上举报,搭建常态化指尖监督渠道。紧盯2026年案件高发的土地流转、乡村振兴小型工程、集体资产租赁领域开展专项巡察,对村组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避免小问题演变成违纪案件。
(三)保持基层执纪高压态势,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依托中央纪委月度、季度执纪通报常态化机制,持续加大村镇、村组干部违纪问题查办力度。对假借自治名义侵占群众利益、抱团谋私的线索优先处置、查实后全区通报曝光,运用2026上半年查处的村组典型案例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让基层干部清晰认清小微权力越界行权必被追责。严格落实纪法双向衔接机制,对存在贪污侵占、滥用自治权限牟利等犯罪行为的村组工作人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持续巩固不敢腐的强大震慑。
(四)深化以案促治闭环管理,补齐基层治理制度短板
针对查办村组案件暴露的制度漏洞,精准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乡镇细化村民小组规范化管理细则,完善小组议事流程、集体资产监管配套制度。同步完善基层矛盾前端调处机制,依托乡镇综治中心吸纳村组调解员、村务监督委员参与纠纷前置化解,在矛盾萌芽阶段厘清自治与法治边界,减少上行信访总量,实现监督办案、整改完善、长效治理一体贯通。
结语
乡村稳,则基层安;基层安,则天下安。村民自治、村民小组自治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制度载体,但任何民主自治行为都必须锚定法治底线、接受全程纪法监督。2026年上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村组层级执纪查处数据,为基层治理工作敲响警钟:一旦小微权力脱离常态化监管,少数人曲解自治谋取私利,群众切身利益、乡村和谐稳定都会遭受直接损害。
唯有始终以法治规范基层自治运行,持续织密覆盖乡镇、村、村民小组的全域小微监督网络,清晰划定自治与越权的刚性边界,常态化整治群众身边微腐败问题,才能充分释放基层自治制度优势,从源头化解乡村各类矛盾、凝聚群众共识,依靠规范有序的村组治理,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乡土根基。
作者:沈永(民革中央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委员,团结智库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治监督与社会治理研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