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改革报作者:王晓涛时间:2025-09-05
近日,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包括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等六章共32条内容。
在“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章节,《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
在“信用修复的办理”章节,《征求意见稿》指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条件为:达到最短公示期限;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所规定的义务;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关于办理期限,《征求意见稿》强调,“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